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5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两个细则意见的通知。其中,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到,鼓励新能源项目积极参与竞价,在合理范围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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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增量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选择全部自发自用大型分布式光伏不纳入竞价主体范围

2025-07-16 08:16 来源: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5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两个细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到,鼓励新能源项目积极参与竞价,在合理范围内自主报价,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促使机制电价合理反映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市场供需状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优化新能源产业资源配置。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投产(全容量并网)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确认投产时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实际并网送电时间确定投产时间,以电网企业记录的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投产的依据以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是否一致为准,两者不一致的允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详情如下:

附件1

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精神,通过市场化竞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充分发挥市场对新能源增量项目投资的引导作用,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本细则遵循“合理制定规模、市场导向定价、政策协同保障”的原则,具体如下。

合理制定规模。紧密围绕国家新能源发展目标,全面衔接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要求,合理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及比例。

市场导向定价。鼓励新能源项目积极参与竞价,在合理范围内自主报价,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促使机制电价合理反映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市场供需状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优化新能源产业资源配置。

政策协同保障。衔接国家现有各项政策规定,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协同发力保障增量项目竞价机制的有效运行,科学制定竞价上下限,明确执行期限,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全方位推动新能源增量项目在市场化竞价机制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竞价组织方式】竞价工作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委托授权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网公司”)配合实施。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及比例、机制电价上下限、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机制电价竞价的有关参数。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市场运行、竞价秩序监管。

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做好已投产新能源项目管理、购售电合同(含差价结算条款)签订、机制电价电费结算等工作,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必要的新能源项目信息。

增量配电网企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项目的基础档案信息管理,及时向海南电网公司提供辖区内新能源项目基础档案信息。

交易中心负责按照本细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竞价交易,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市场登记、交易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章 竞价主体范围

第五条  【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

第六条  【投产时间认定】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确认投产时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实际并网送电时间确定投产时间,以电网企业记录的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投产的依据以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是否一致为准,两者不一致的允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定】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第八条  【光热及竞配性海风项目规定】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第三章 竞价主体登记

第九条  【竞价登记时间要求】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投资方须于交易申报前5个工作日,在交易系统完成管理员账号注册及项目信息登记。

第十条  【管理员账号注册】新能源项目投资方注册管理员时,需填录投资方身份类型、账号信息,在线签订管理员授权书和项目登记承诺书。

(一)项目投资方身份类型:项目投资方属于自然人的,应录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其他类型的项目应录入经营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账号信息:填写的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密码、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号持有人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实名认证,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三要素、个人人脸识别等。

(三)签订管理员授权委托书:项目投资方应自行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电子印章,完成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线上签订后,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其中项目投资方属于自然人,且该自然人持有管理员账号的,可不再签订授权委托书。新能源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相关人员作为管理员代理参与竞价交易。

(四)项目信息登记

1.已投产项目:已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在交易系统自行登记项目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海南电网公司负责核对项目投产信息,并将项目容量(以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准)、电源类型、电压等级、是否执行机制电量、投产时间等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

2.未投产项目:未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在交易系统自行登记项目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并填写项目容量(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电源类型、电压等级、承诺投产时间等信息。未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投资方登记信息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登记信息审核】交易中心收到项目投资方提交的登记申请和材料后,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册或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告知。

第四章 竞价组织

第十二条  【竞价组织时间和范围】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次年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竞价。

第十三条  【交易单元要求】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以项目为单位进行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价格要求】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千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4位,含增值税。

第十五条  【发布竞价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竞价通知,竞价通知内容主要包括:竞价申报主体范围、竞价电量规模、竞价项目分类、各类型新能源项目近一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执行期限、申报电量比例上限、竞价上下限、申报充足率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发布竞价公告】在竞价通知发布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发布竞价公告,竞价公告除竞价通知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竞价平台(网址)、竞价交易时间、竞价流程安排、咨询电话等。

第十七条  【交易申报】参与竞价主体在申报时间窗口内,在交易系统开展竞价申报。竞价采用一段式申报,申报信息包括机制电量比例、机制价格,申报比例应为基本单位比例的整数倍,申报价格应满足最小价格单位,不得超过相关约束。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新能源项目可撤回、修改申报信息并重新提交,申报信息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信息为准。竞价申报时间窗口关闭后,申报信息自动锁定封存,不可修改。

第十八条  【申报充足率检测】交易出清前应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规模按以下公式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

申报充足率=∑分类场次竞价主体申报电量/分类场次竞价电量总规模

第十九条  【交易统一出清】申报结束后,交易中心按照竞价分类场次分别开展统一出清。根据新能源项目容量及近一年同类型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将竞价主体的申报比例折算为电量绝对值,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主体的申报进行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

第二十条  【出清结果公示】统一出清结束后,由交易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系统公示出清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机制电价、项目入选机制电量比例等。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布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且各方无异议后,交易中心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发布竞价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两方面:

(1)竞价项目总体情况:包括机制电量规模、分类机制电价水平、分类型项目数量等;

(2)竞价入选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投产时间、项目入选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签订购售电合同(含差价结算条款)】

增量新能源项目在办理项目并网服务流程时,与电网企业完成含差价结算条款的购售电合同签订,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价格、结算参考价格、差价结算方式、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制】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执行期限起始日期以申报投产时间为准。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

已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不能参与机制竞价,若仍登记参与竞价交易,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时,纳入信用管理,入选结果无效,三年内禁止竞价:

(一)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二)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三)近三年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逾期未缴纳电费超过三十日,且经催缴后仍未缴纳。

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并网管理】电网企业应做好并网服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及并网调试工作,建立新能源并网进度跟踪机制,坚决避免因电网原因导致机制电价中标的新能源项目不能按期投产。

第二十六条  【竞价秩序管理】

各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新能源项目竞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参与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自律自觉,不得实行操纵市场、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中止参与交易、取消竞价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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