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认知中,电力必须实际发出,才能获得收益。
以往我们听说过发电企业通过中长期-现货市场套利,达成零发电却有结算收益的结果。
但最近了解到一个更有趣的案例:非市场化的分布式电源,也能在“零发电”的情况下获得收益。
案例分享:春节期间“零发电”也能赚钱?
前几天,一位朋友分享了他们在H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经历。项目在春节期间,参与了电网组织的系统调节工作。根据调度指令,在节日期间需避免发电。
本来项目上的同事也没什么别的想法,觉得乖乖听话就好了。然而,惊喜的是,电费结算单上竟然出现了800多元的收益!
由于该项目在非春节期间自发自用率很高,生产日几乎没有上网电量,因此最后结算时,出现了一张上网电量为零,但电费结算金额为正的账单。

这让公司财务部门一时不知所措:以往开具电费发票时,项目名称通常是【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但这次上网电量为零,结算却归在了【“四可调控”费用补偿】项下。
那么,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H省系统调节机制详解
为了弄清楚其中的计算规则,我查阅了H省的系统调节方案,分享给大家:
1、谁有资格获得补偿?
对象:10(20、6)kV商业光伏(扶贫、全自用、居民、绿电交易除外)。
条件:
有“四可”功能:可以获取补偿,同时需分摊费用。
无“四可”功能:仅能分摊费用,无法获取补偿。
2、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补偿标准:按H省燃煤基准价补。
计算公式:补偿= (上月最高5天平均发电量 - 限电日发电量) × 基准电价
通俗理解:平时发得越多,限发时拿到的补偿也越多。
3、费用分摊规则
分摊范围:按区域(全省或市级电网)统一分摊。
分摊计算:分摊费用 = 总补偿费 × (你的理论上网电量 / 区域总理论电量)
即:发得多的,分摊得多;发得少的,分摊得少
4、最终到手收益
对于有“四可”功能的电站:实际到手收益 = 补偿金额 - 分摊费用
对于无“四可”功能的电站,则只承担费用,没有补偿。
一句话总结:能调节的电站,限电有补偿,但也有分摊费用;不能调节的电站,只有分摊没有补偿。
展望未来:“136号文”之后的可能变化
在“136号文”正式执行前,分布式电源只要按照要求安装“四可”设备,并积极配合电网运行,就能在限电时按照理论发电量对应的「标杆电价」,获得合理的收益。
预计在“136号文”之后,虽然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再按标杆电价结算,但整体逻辑不会变:
参与系统调节的电站,仍旧能获得合理补偿
唯一不同的是,结算单价可能转为机制电价,或者参照同类型项目的平均结算价格等方式
总而言之,配合调度的市场主体不会吃亏。反而在保障自身收益的同时,还能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贡献力量。
总结
这次H省的案例告诉我们:
在新能源渗透率不断提高、电力系统调节难度加大的背景下,灵活可调的分布式电源将越来越受重视。
未来,电站的收益模式也将从单一的发电收益,转向「发电」+「系统服务收益」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所以,别再只盯着发电量了,系统价值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