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20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宁夏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配建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参与宁夏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
《方案》明确,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力市场期间以发电(放电)和用户(充电)双重身份分别参与市场交易,初期不参与零售市场。
同一交易周期、交易标的,储能仅可作为购电方或售电方参与交易。储能以额定容量作为参与中长期交易的边界条件,单笔交易中的购电量不超过其最大充电能力,售电量不超过其最大可放电能力。
原文如下:
宁夏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为做好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力市场,结合宁夏电力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在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同时,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结算,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我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营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鼓励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2.本通知适用于宁夏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区内独立储能参与宁夏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未尽事宜按照宁夏中长期电力市场相关规则要求执行。
3.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企业。
4.独立储能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配建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参与宁夏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
5.独立储能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二、独立储能权利与义务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和相关市场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2.提供市场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3.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4.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或电力供不应求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市场注册
(一)注册条件
独立储能注册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企业。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
2.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取得调度命名文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
3.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和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4.按照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
5.政府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二)市场注册
1.满足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可通过宁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须对注册信息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独立储能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履行变更手续。涉及物理运行参数变更的,在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变更后,同步通过交易平台变更相关信息;涉及用电户号信息变更的,在电网企业完成变更后,同步通过交易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3.已在交易平台注册的独立储能需在交易平台补充满足商业运营条件的文件以及入市声明,电力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参与次月市场交易。
(三)市场注销
1.独立储能满足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办理自愿退市(市场注销)手续:
(1)经营主体宣告破产,独立储能主体(项目)不再运行;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储能主体(项目)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等。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2.自愿退市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市申请。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相关交易合同由该储能主体(项目)继续履行,或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交易合同处理。
3.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对独立储能主体的注销申请信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驳回注销申请,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主体再次申请注销。
4.经电力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认定,或电力交易机构上报后经认定强制退市的独立储能主体,列入强制退市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退市生效。存在以下情形的,强制退出市场:
(1)依法被撤销、解散、工商注销等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拒不整改的;
(3)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拒不整改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调度并网要求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交易组织
1.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力市场期间以发电(放电)和用户(充电)双重身份分别参与市场交易,初期不参与零售市场。
2.同一交易周期、交易标的,储能仅可作为购电方或售电方参与交易。储能以额定容量作为参与中长期交易的边界条件,单笔交易中的购电量不超过其最大充电能力,售电量不超过其最大可放电能力。
五、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1.参与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原则上按照中长期交易结果运行;在电网安全控制、电力供应紧张、新能源消纳困难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按需实施调度。
2.月度交易组织完毕后,电力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储能在内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曲线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对储能中长期交易无约束出清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反馈电力交易机构。
3.储能日融合交易组织完毕后,电力交易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储能在内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曲线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对储能中长期交易无约束出清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反馈电力交易机构。
4.电力交易机构将安全校核后的有约束出清结果,向电力调度机构及经营主体发布,并作为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计划执行和结算的依据。
六、计量和结算
1.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储能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储能用电量及上网电量,计量周期和抄表时间应当保证最小交易结算周期需要。
2.电网企业应通过系统将独立储能的分时段用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数据传输至电力交易机构,确保计量数据完整、准确。
3.当电量数据有异议时,由电网企业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协商解决。
4.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期间,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发、用两侧解耦结算,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方式,以日为周期开展分时段电量清分、电费计算,按月结算并发布结算依据。
5.独立储能发、用两侧主体暂不执行交易电量70%比例要求。储能主体用电侧和发电侧的偏差电量,均按该储能主体当日对应时段所有交易合同加权平均电价进行结算;如该储能主体对应时段无市场化交易合同,按当日对应时段全市场日融合交易加权价进行结算。
6.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力市场期间,暂不参与宁夏电力市场不平衡资金分摊。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市场交易组织协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要进一步发挥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市场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满足系统安全运行约束、新能源优先消纳的前提下,提高中长期市场合同履约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市场风险分析研判。各市场主体要加强交易队伍建设,提高交易业务人员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认真研读交易规则,分析研判电力供需形势、一次能源价格波动对电力市场运行的影响,根据自身实际发用电需求,制定合理的报价策略,做好市场交易工作。
(三)本通知相关内容及交易结算根据国家政策及区内电力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区内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或与电力交易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