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8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印发《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第二次修订版)》,其中提到,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居民、农业用电电量外)原则上应全电量入市。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
独立新型储能主体参与电能量市场应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的基本条件,充电/放电功率不小于1万千瓦,且持续时间不小于1个小时。配建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与独立新型储能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主体,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可调节容量应不低于1MW,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小时。
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经营主体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和程序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作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仅可作为零售用户。批发用户在注册生效后的次月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或删除)用电单元,于生效次月起参与(或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详情如下: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第二次修订版)》的通知
各经营主体:
为落实《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福建电力中长期市场的运营,更好促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序衔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形成《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第二次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过程充分吸纳各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经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最终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按照审定意见,自《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原《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