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1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的通知。文件明确,《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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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新增“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

2025-07-11 10:58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1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的通知。文件明确,《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日等电能量市场交易。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和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包含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等。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二十条修改为:工商业用户注册时可以选择批发用户、零售用户身份,一经选择即认为自主同意进入市场,也可以选择电网代购身份,条件成熟后再转为批发、零售身份。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可选择参与批发或者零售交易。市场化用户开展注册业务时,原则上所属同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户号进入市场。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 场〔2022〕93 号)第六章新增“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 : 第一条 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标的为月24 时段电量或者多日(特定天数)的 24 时段电量 第二条 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原则上按 集中方式组织。 第三条 交易组织前,燃煤自备电厂向电力调度控制中 心提供下网能力,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本 次交易疆内燃煤自备电厂下网能力、新能源发电能力预测等 市场信息,电力交易中心依规公布相关市场信息。 第四条 原则上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前 5 个工作日将预 开展交易信息推送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 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结合相关信息,在开 市前 1 个工作日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交 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 场〔2022〕93 号)第六章新增“多年期绿电协议执行”条款: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多年期绿电协议,可通过参 与年度、月度及月内绿电交易的方式,形成多周期、多批次 的绿电交易合同,积极落实协议的电量和价格。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投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要求,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会同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号)继续执行。自2025年8月1日起,涉及修订完善条款按《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执行。

二、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抓紧完善各类市场运行参数和技术支持系统,持续加强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行监测,并做好各类市场主体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平稳运行。

三、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和自治区、兵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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