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4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意见的通知。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 (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调频市场主体包括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和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者,其中,调频服务提供者(下文简称“调频单元”)为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满足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并网发电单元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 10 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下文简称“燃煤机组”)、发电受阻的新能源场站。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与直控型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者包括参与现货市场的燃煤机组与新能源场站、独立储能等。
关于结算模式,调频市场运行期间,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以日清月结的方式结算调频补偿、分摊费用。调频市场结算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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