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电价类型区分,大致划分为包干制的包灯和包用户,以及表计制的住商用户,低压电力用户和高压及特高压电力用户。(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前三者电价在《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上):住商用户与包表制电价》一文中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和算例。低压电力用户电价多同住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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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下):高压/特高压电力用户与变动尖峰时间电价机制

2024-11-04 08:31 来源:黄师傅说电 

台湾省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电价类型区分,大致划分为包干制的包灯和包用户,以及表计制的住商用户,低压电力用户和高压及特高压电力用户。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前三者电价在《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上):住商用户与包表制电价》一文中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和算例。

低压电力用户电价多同住商用户,在《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中):低压电力用户与需量契约机制》一文中有介绍,并重点分析了基本电费中的契约容量机制。

本篇旨在介绍最后一类用户,高压及特高压用户电价,并介绍与之有关的可变动尖峰时间电价机制。

适用范围

该类型用户包括生产性质、非生产性质场所器具,灯具等契约容量在100kW以上用户。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契约容量在100kW以上的也在此范围内。

供电交流60赫兹,高压3.3kV,11.4kV和22.8kV,特高压69kV,161kV和345kV。

用户需要在二段式时间电价、三段式时间电价和批次生产时间电价中进行选择。

生产性质的用户按规定必须选择批次生产时间电价。

二段式/批次生产时间电价

二段式时间电价分时时段及对应价格如图所示:

夏月的时间相较于低压两类用户有所调整,每年5月16日~10月15日为夏月,其余为非夏月,相较于低压用户(夏月6-9月)延长了1个月的夏月时间。

批次生产时间电价分时时段及对应价格如图所示:

这两种时间电价方式下,基本电费方面只有按照契约容量缴费这一种方式。

缴费规则亦如低压用户,需要和台电约定4份契约容量,分别为“经常契约”,“非夏月契约”,“周六半尖峰契约”,“离峰契约”

经常契约为基准值,是夏月尖峰时段约定的最高需量;

非夏月尖峰时段如果用电需量超过经常契约,那么超出的部分要约定为“非夏月契约”。

非夏月契约 = 非夏月尖峰时段预计最高需量 - 经常契约 

同理,“周六半尖峰契约”也是约定超出量,其计算方式如下:

周六半尖峰契约”= 周六半尖峰时段预计最高需量 - (经常契约 +非夏月契约)

“离峰契约”也是约定超出量,其计算方式如下:

离峰契约”= 离峰时段预计最高需量 - (经常契约 + 非夏月契约 + 周六半尖峰契约 )

上述契约,如果计算得负值,则取0。

而结算该部分基本电费时,

夏月:

基本电费 = 经常契约×经常契约电价 + 周六半尖峰/离峰契约电价×[周六半尖峰契约 +离峰契约 -( 经常契约 +非夏月契约)×0.5]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非夏月:

基本电费 = 经常契约×经常契约电价 +非夏月契约×非夏月契约电价 + 周六半尖峰/离峰契约电价×[周六半尖峰契约 +离峰契约 -( 经常契约 +非夏月契约)×0.5]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三段式时间电价

三段式时间电价分时时段及对应价格如图所示:

基本电费的缴费规则也同低压用户,需要签约的四项契约容量分别为“经常契约”,“非尖峰契约”,“周六半尖峰契约”,“离峰契约”

计算基本电费用如下公式:

基本电费 =经常契约×经常契约电价 + 非尖峰契约×非尖峰契约电价 + 周六半尖峰/离峰契约电价×[周六半尖峰契约 +离峰契约 -( 经常契约 +非尖峰契约)×0.5]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可变动尖峰时间电价机制

上述三段式时间电价属于固定尖峰电价机制,用户还可以选择一种叫做“可变动尖峰时间”的电价机制。

三段式固定的尖峰时段发生于夏月周一至周五的16点~22点,而变动尖峰时间机制下,由台电在夏月(5.16~10.15之间)的周一至周五中自由选择30天,把这些天中16~22点设置为尖峰时间,9~16点以及22~24点设置为半尖峰时间。

夏月其它未被选中的每日,9~24点统一为半尖峰时间。

从尖峰时间小时数上看,夏月5.16~10.15共计153天,每天6小时尖峰,合计全年为918小时,高压单价为8.05,特高压单价为7.49。

而选用变动尖峰时间的话,夏月尖峰天共计30天,合计全年180小时尖峰,高压单价为15.73,特高压单价为14.71。

相当于把固定的918小时拆出来180小时执行更高的价格,而剩余的原尖峰小时变为半尖峰,执行较低的价格。

这30小时的选取由台电确定,次日执行前日通知,可见这种分时电价的灵活性已经到了按天来算这个级别。

至于高压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其执行的价格是低压用户的0.95倍,其余规则一致,中篇已做介绍,本篇不再赘述。

其它计费说明

同低压用户,如果实际发生的最高需量超出所约定的时段契约容量,要遭到很严重的惩罚。

超出但不超过10%契约容量的部分,计算基本电费时价格加倍。

超出10%契约容量的部分,计算基本电费时价格加收三倍。

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8。

每低于标准1%的,电费加收0.1%,每超出1%的,减免0.1%,功率达0.95时获得最大减免1.5%,再高不再减免。

特高压用户如果161kV接入,且自备变压器,则基本电费减收2%。

如果345kV接入,且自备变压器,则基本电费减收4.2%。

用户如果是低压计量,需要反算变压器铜损和铁损,

实际结算电量 = 抄见度数/0.98 + 变压器铁损

变压器铁损 = 变压器容量 ×720 ×0.01。

小结

我们利用三篇文章介绍了台湾省的电力系统概况以及五类用户的电价情况。

每篇文章也单独介绍了宝岛比较特殊的包表电价机制契约容量机制变动尖峰时间电价机制

港澳台地区的电力系统依然在采用“垂直一体化电力公司+政府监管”的模式,并未像两网和蒙西实现厂网分离以及进一步的市场化。

不过透过这些与我们熟悉的电价机制所不同的地方,还是可以看到一些共性的东西。

尤其是港澳台地区对于契约容量(合同容量)机制的利用,也让我对于电力系统的容量机制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至此,全国电价走了一圈,颇有所获。


原标题: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下):高压/特高压电力用户与变动尖峰时间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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