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0日,吉林省商务厅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补贴标准。(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价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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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最高补贴13000元

2024-09-12 09:35 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0日,吉林省商务厅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商建发〔2024〕20号

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梅河口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省商务厅等6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实施方案 .docx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0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吉林省内转让本人名下在吉林省内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在吉林省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并在吉林省内完成注册登记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给予定额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或“油电混合”标注,挂绿色车牌)。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辆类型为准。

三、补贴对象

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补贴。

2.旧车所有人、新车所有人与补贴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个人。

3.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必须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吉林省。

5.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须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6.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吉林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7.旧车、新车的使用性质均应为非营运。

8.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参与置换更新活动不得超过2次。

9.在补贴发放至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前,其新车不得转让,不得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

四、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1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五、补贴资金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央地共同承担。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六、补贴申报

(一)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0时至2025年1月10日24时。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方式

本次活动依托懂车帝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下载懂车帝APP,搜索“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完成注册,并上传以下资料: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与本人借记卡相关联的手机号码;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4.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5.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6.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清晰、准确、真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发生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由社会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三)审核

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州)财政、公安等部门,审核比对信息。审核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商务、财政协商后,由各市(州)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七、工作分工

(一)商务部门

1.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搭建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最终清算。

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市州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发改部门

负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

(三)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拨付省级配套资金,配合省商务厅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方案,并做好资金清算、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转让、新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依法打击查处汽车置换更新活动中伪造票证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销售过程中,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税务部门

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商务牵头,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置换更新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汽车置换更新工作档案,留存汽车置换更新工作产生的数据、文件、以备后续审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平台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咨询服务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依法管理。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参与活动资格,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各市(州)不得指定参与活动企业,不得制定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同,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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