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政策解读之五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机制培育社会绿色消费氛围意识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凡鹏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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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机制 培育社会绿色消费氛围意识

2024-08-26 16:47 来源:中国电力报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政策解读之五

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机制

培育社会绿色消费氛围意识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凡鹏飞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绿证核发划转等内容,对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培育全社会绿色消费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来看,《通知》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明确、两个衔接、三个统一、四个规范”。

“一个明确”:

明确绿电交易主体范围

绿电交易自2021年开展以来,发电侧参与主体主要为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各方对于分布式电源、生物质发电等能否参与绿电交易普遍关注。《通知》明确绿色电力交易涵盖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初期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主,后续随着可再生能源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持续推进、各类可再生能源绿证认可度不断增加,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其他可再生能源。

“两个衔接”:

统筹做好计划与市场、中长期与现货有效衔接

目前,跨省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多以“点对网”“网对网”方式外送,通过送受电协议方式落实。省内来看,全国范围内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加快推进,各地面临如何做好绿电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衔接的问题。《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此外,为进一步做好绿电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衔接,《通知》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

“三个统一”:

统一绿电交易管理、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

绿电交易自启动以来,在还原绿色环境价值、推动清洁低碳转型、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各地绿电交易在交易规则、组织方式、价格机制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省份仍未组织绿电交易或未实现常态化开市。《通知》提出,绿色电力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周期组织开展。组织形式方面,《通知》明确绿电交易主要包括省内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省内绿电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交易方式方面,《通知》提出绿电交易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有效拓宽了用户购买绿电渠道方式。

“四个规范”:

规范绿电交易环境价值体现方式

与常规电力中长期交易相比,绿电交易是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绿证。如何准确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成为绿电交易开展的关键。《通知》规范了绿电交易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体现方式,一是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确保绿色环境价值有效体现;二是明确要求绿色电力交易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避免价格干预行为;三是绿证结算对应的电量按照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确保绿证划转与实际绿电消费的匹配;四是明确绿电交易中绿证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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