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价合约的参考点约定
第二章,我们初步学习过差价合约CFD,其旨在预先约定一份远期双边合约。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当合约交易周期到来,双方因交易规则要求务必参与市场集中竞价,接受市场出清价格时,先完成现货市场结算,再根据差价合约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值进行结算。
此差价合约隐含约定了差价的计算方式,差价=合约价格-实际价格,即默认实际价格为双方结算差价合约时的参考点。
如果当输电网阻塞发生,产生不同的节点价格,即市场无统一的出清价格时,会造成差价合约上的“不对齐”。
买卖双方都希望根据自己所在节点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合约。
虽然依然要先根据节点电价在现货市场上结算,但彼此对差价合约的结算预期不相符,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差价合约进行结算,产生期望偏差。
而当双方约定好以某个具体节点价格为差价合约参考点结算时,比如选择用电侧节点,则用电方结算后会符合差价合约预期,而发电方相比没约定参考点时,期望偏差更大。
反之,如果选择发电侧节点,则发电方结算后会符合差价合约预期,而用电方将承担更大损失。
不过无论是否约定参考点,还是约定某个具体参考点,合约双方的期望偏差之和固定不变,均等于因为阻塞而发生的商业盈余。
对于双节点系统,阻塞盈余等于输电容量×节点电价差。
双方同样也可以约定虚拟结算参考点,即并没有实际物理存在的节点,比如发电侧统一结算参考点。
其价格就是现货市场发电侧全部机组所在节点电价即上网电价的加权均价。
要注意,发用两方要约定同样一个点,至于是哪个点,双方可定或交易规则制定。只要制定好,哪怕是用户侧,也要以发电侧统一结算参考点为结算依据。
金融输电权
为了避免差价合约期望偏差的发生,双方可以在约定参考节点后,以持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输电权来达成差价合约期望。
双方持有的金融输电权数值之和等于阻塞盈余。
对于双节点系统,如果发用两方约定以发电侧节点为差价合约参考结算点,则现货和差价合约结算结束后,发电方差价合约期望达成,而持有金融输电权的用电方行权后,会获得与金融输电权数值相同的费用收入,进而弥合尚未满足的差价合约期望。
最终,双方可以向无阻塞发生时那样,均达到签约差价合约时的期望。
点对点金融输电权
金融输电权可以在输电网网络中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发生,二者并不需要直接互联。
金融输电权有方向性,即从1点到2和从2点到1点的金融输电权并非一致,也就是说金融输电权的价差可能为负值,持有该权利的单位可能在行权时需要承担反而向系统运营商支付费用的责任。
金融输电权行权后单价为两个节点之间的价格差,数量不得超过实际输电网系统的输送容量。
对于一份供需平衡的差价合约集,系统运行商可以制定相应的金融输电权,同时计算系统潮流。
若方案可执行,即没有阻塞发生,那么阻塞盈余=输电权价值。
多节点下的阻塞盈余等于在现货市场出清节点价格下,全部购电支出和全部发电收入之差。
若方案不可执行,即有阻塞发生,那么阻塞盈余≠输电权价值,且需要重新制定可执行方案。
而二者的差值为两套方案的发电侧收入之差,系统运营商向持有负价值的输电权持有者进行再收取,以平衡该部分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