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通知自2024年1月起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华润电力、华晨电力河南公司,豫能控股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64号)文件要求,促进我省煤电持续稳定发展,减少发电机组非停和出力受阻,保障全省电力安全运行和稳定供应,现就我省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煤电机组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具体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二、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发电企业应通过调度OMS系统按月和按日开展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另行确定。
(一)每月20日前,发电企业结合发电机组检修计划、供热需求、机组缺陷等因素如实申报次月机组每日最大出力,月前申报最大出力用于测算次月容量电费。
(二)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应将煤电机组申报次月每日最大出力进行公示,推送到电力交易机构,并报送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
(三)每日10时前,发电企业可结合机组实际运行情况对次日申报最大出力进行修改调整,结果作为计算次日和月度机组最大出力的依据,超时限后不再修改。
三、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认定。煤电机组当月最大出力为当月每日最大出力算术平均值,即机组月度最大出力=Σ机组每日最大出力/当月总天数。发电机组每日最大出力认定原则如下:
(一)在运机组最大出力以电厂申报数据为准。
(二)煤电机组停机备用时,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额定容量作为备用期间日最大出力。根据电网需要增加调相改造的在运机组,按照调度要求调相运行期间(含模式转换)等同于停机备用。
(三)煤电机组开展计划检修时,在核定工期内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额定容量作为日最大出力。迎峰度夏度冬保供时期机组超过核定工期的,最大出力为零。
(四)非计划停运机组视为不可用发电机组,自停运当日起至并网或恢复备用日期间,机组日最大出力为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认定以华中区域和我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五)统筹做好煤电机组电力热力保供,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2024年一季度,供热机组在采暖期承担民生供热导致出力受限容量可暂计入最大出力,各地应按照要求尽快疏导供热价格。
四、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在运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执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机组在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资格。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记录,相应扣减容量电费,认定原则如下:
(一)在运机组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电力保供的,记为一次最大出力未达标事件;调度指令下达后,在规定免考核时段外,机组连续30分钟内未达到指令要求或申报最大出力,视为无法按调度要求提供申报最大出力;发电机组启动过程中不予记录。
(二)煤电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的,停运当月记一次最大出力未达标事件;迎峰度夏度冬保供关键时期(7月、8月和12月、1月),机组非计划停运超过7天的,多记一次最大出力未达标事件,非停期间全省用电负荷达到上年度同期最大负荷90%时,再多记一次最大出力未达标事件。
(三)煤电机组非停因素容量电费考核和参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不重复实施,按照考核最大值执行,做好有关考核费用衔接和月度滚动清算工作。
(四)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落实考核机制,结合我省电力运行、新能源消纳以及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开展抽查,迎峰度夏度冬保供关键时期每月每台机组不少于一次,做好统计记录和分析,及时公示考核数据信息,不得违规减免考核费用。煤电机组在抽查中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记为一次最大出力未达标事件。
五、加强数据信息公示。电网企业应通过调度OMS系统对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情形进行记录,及时公示燃煤机组最大出力相关数据信息,并报送到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
(一)每日16时前,电网企业应向发电企业公示前一日参与容量电价发电机组最大出力相关数据信息,发电企业如对数据有异议,应于信息发布3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出复核。经协商仍有争议的,可以向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
(二)每月5日前,电网企业应公示上月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认定与考核有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统筹建立内部信息协同机制。
六、强化监督和管理。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职责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调会商和跟踪评价机制,并根据运行实际及时完善相关规定。
(一)建立工作协调会商机制。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电力公司和煤电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开展工作总结会商,全面汇总梳理情况,协调解决争议诉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跟踪评价和日常监管。督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评价和信息核查等工作,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则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强化政策协同。统筹做好容量电价政策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以及我省发电并网运行管理的衔接,及时完善市场交易有关规则,相应调整电力调峰辅助服务相关补偿和考核标准,促进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规范有效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起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执行情况对本通知相关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