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欧洲工业竞争力是欧盟出台《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法规核心要义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电池新法”)今年8月正式生效,所谓《电池新法》是相对2006年版的主要针对消费类电池的《电池法规》而言,《电池新法》与2006版《电池法规》相比除了扩大对电池类别的管理外,根本区别在于要求对包括动力、储能电池在内的电池全生命周期进行统一监管,并明确各项要求的实施时间,其监管贯穿生产、销售和回收再利用环节,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可持续、高性能和高安全,减少电池生命周期环境和社会影响,核心监管内容是碳足迹、回收利用等。
1、锂电池是全球能源转型、绿色交通、清洁能源利用和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产业,虽然欧盟动力电池产业并未在全球领先,也缺乏大量应用锂离子电池的完整实践,但欧盟却率先对电池全生命周期实行碳监管和可循环发展提出要求。欧盟此举符合世界减碳潮流,占领了道德制高点,有可能引领世界政策法规走向。因此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必须重视,认真应对。
2、欧盟《电池新法》有明显抑制外国动力电池产业和企业,促进欧盟本土电池产业发展的意图。2022年,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量518GWh,其中,中国企业占比60.4%,韩国占23.7%,日本占7.3%,中、韩、日三国占全球动力电池出货量的91.4%。出台《电池新法》以碳为壁垒明显提高了中、韩、日企业进入欧洲市场的门槛,而且,《电池新法》中对于电池材料回收比例的要求,明显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较早的欧盟市场,不利于以世界其他地区为主要市场的企业。
3、《电池新法》要求动力电池从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这在汽车产品中应是第一次,具体实施的办法有待于欧盟次一级法令或政策细化,有待于大量实践。对此,进入欧盟市场的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企业都必须认真对待。应力求避免过分提高动力电池和汽车产品的生产成本。
4、从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立场出发,需要对《电池新法》积极应对。一是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已有阶段性领先优势,欧盟是必须争取的市场;二是中国动力电池产业与欧盟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作面大于竞争面;三是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已有较强实力,可以应对欧盟《电池新法》的苛刻要求;四是通过应对,可以提高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碳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电池新法》主要内容和带来的挑战
与《电池法规》指令(2006/66/EC指令)相比,《电池新法》对在欧洲销售的所有电池进行重新分类定义,增加生产环节的管控要求,对电池回收利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规定相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其中包含碳足迹、尽职调查、电池护照等系统性要求,并设定相关阈值、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阈值要求将接受惩罚或禁止在欧洲市场销售。
《电池新法》具体分为六部分,包括可持续性、废电池管理,安全性与一致性要求,标签/标识/信息要求,电池护照,尽职调查以及相关方的义务划分。电池全生命周期三个阶段的相关要求如下:
原材料开采与电池生产阶段。电池生产企业需在电池上市或投入使用前,确保电池能持续、安全地设计和生产,并遵守相关标签和信息要求,在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的10年内,将技术文件和欧盟合格声明交由欧盟主管部门保存;其次,每个生产的电池型号需分阶段计算并报告碳足迹,并标识碳足迹等级,在随附技术文档中证明电池生命周期内的碳足迹低于法规设定阈值;再次,电池生产企业需满足更高的循环经济要求,活性材料中的钴、铅、锂、镍的使用回收原材料比例需达到规定的阈值;最后,以电池投放市场的企业作为主体,需对供应链开展尽职调查,建立并运行透明的电池供应链控制系统,保证监管和上游参与者的可追溯性。
电池使用和使用后阶段。首先,电池需满足规定的性能和耐久性参数的规定限值;其次,收集的退役电池应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且电池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水平应超过最低阈值;最后,电池生产商需承担废电池管理义务,确保达到新法规规定的回收率。
电池信息披露阶段。首先,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的电池,投入使用前,需加贴“CE”标志,同时电池的二维码需包含规定的信息;其次,投放市场的每个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应包含规定的信息,同时通过电池信息电子交换系统,向分销者、消费者、回收者和监管者提供获取电池信息的访问权限。(电池新法具体要求见附件)
我们分析,《电池新法》如此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要求,对中国电池企业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电池新法的时间表很紧,且涉及到全产业链,对动力电池而言,2024年8月要求出口到欧盟的电池进行碳足迹自我声明,2025年2月,实行碳足迹强制声明,2027年2月,电池护照强制执行。截止2023年9月,中国电池出口占总销量的21%,其中约40%出口到欧洲(包括随整车出口量),主要出口企业6-7家,应该说企业并没有完全准备好;二是提高进入欧盟市场的碳成本,电池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流程复杂,机制尚不透明,将大幅增加对供应链及产品减碳、可持续生产与回收处理、信息追溯及披露等方面投入,降低出口运营效率,削弱中国电池企业成本和效率的竞争优势;三是电池及材料回收的强制要求,《电池新法》要求谁生产销售电池谁负责回收,2028年8月可再生原材料如镍、钴、锂占比进行披露,这意味着中国销售到欧洲包括在当地生产的电池要在当地建立回收体系,而欧洲一系列环境相关的法规要求表明欧洲并不是理想的发展电池回收产业之地,这可能是中国电池企业出口欧洲以及在欧洲建厂长期面临的最大风险,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总之,《电池新法》将大幅提高中国电池企业出口或在欧洲生产的门槛,增加合规性风险,可能影响中国新能源汽车向欧洲市场销售。
如何应对
对于《电池新法》,要在政府统筹下,系统谋划,政府、产业、企业三个层面有效协同,把《电池新法》当做机遇,有部署、有节奏的主动应对。
国家层面:一是加快开展与欧盟委员会的协调和对话。鉴于《电池新法》的次一级法令,包括碳足迹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正在制定中,该法令计划2025年初发布,中方应争取参与该法令的讨论与制定,并通过协调对话推动电力结构和电力因子的互认机制、电池新法相关标准的国际互认等,组织和支持电池产业联盟和行业机构与欧盟相关产业、机构方面沟通对接对话。二是加快国内动力电池碳足迹核算标准制定。结合当前欧洲电池新法及国内、欧洲两套电力结构,制定两套核算标准,一套是适应当前新法规要求解决前期出口面临的问题的碳足迹核算标准(应用欧洲的电力因子),另一套是中远期符合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的碳足迹核算标准(基于国内电力结构的核算标准,需要欧盟与中国互认的标准)。
产业层面:目前,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已组织开展动力电池碳足迹核算标团体准制定,该标准将为国家标准制定奠定基础,同时,在有关部门支持下,正在建立电池碳足迹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碳足迹核算数据平台和碳排放因子库,协同电池企业以及上游关键材料、矿产资源企业的力量,设计数据传导及互通机制,为企业提供碳核算公共服务能力、电池护照的设计研究工作。
企业层面:一是要优化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并通过提高材料利用率、产品良率、降低装备能耗水平等,大幅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加大绿色能源应用,实现全产业链的低碳化。二是企业要建立低碳化发展的管理体系,建立碳相关管理流程及数据系统,为生产、销售到欧洲的电池合规性做好准备。三是加快全产业链在欧洲的布局,要积极与欧洲当地企业合作,特别是材料方面,欧洲也是镍钴锂等关键资源匮乏的区域,要超前谋划回收利用体系搭建。
附:欧洲《电池新法》相关内容介绍
《电池新法》中电池的分类及定义
便携式电池:被密封、重量低于或等于5公斤、不是专门为工业用途设计、既不是轻型交通工具电池也不是电动车电池也不是SLI电池的电池。
通用便携式电池:是指可互操作的具有以下常用规格的便携式电池:4、5V(3R12)、纽扣电池、D、C、AA、AAA、AAAA、A23、9V(PP3)(通用便携式电池属于便携式电池的子类别)。
轻型交通工具电池:是指密封、重量低于或等于25公斤、用于任何可以由电动机驱动或者由电动机和人力共同驱动的轮式车辆的,并且不是电动车电池的电池,车辆种类包括属于Regulation(EU) No 168/2013中定义的L类车辆。
SLI电池:是指设计为给起动机、照明或点火提供电力的蓄电池,可用于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机械的辅助或备用用途。
工业电池: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电池,或者准备梯次利用已经梯次利用时用于工业用途、以及其他任何重量在5公斤以上、不属于LMT电池、车用电池SLI电池和电动车电池的电池。
电动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是指专门为Regulation (EU) No 168/2013中规定的L类混合动力或电动车辆提供动力来源而设计的且重量在25公斤以上的电池,以及为Regulation (EU) 2018/585中定义的M、N、O类混合动力或电动车辆提供动力来源而设计的电池。
《电池新法》中电池六大生命阶段的分类及定义
投放市场:电池在欧盟市场的第一次供应。
供应:商业活动中将电池分销或者用于欧盟市场的行为,无论是收取报酬还是免费提供。
投入使用:未经过投放市场直接在欧盟市场的第一次基于计划用途的使用。
准备重新使用:通过检查、清洁或修理,且无需进行其他任何操作,可以将已经变成废品的电池或电池中的部分组件重新使用的过程。梯次利用:将电池(并非废弃电池,因为经过了梯次利用的准备阶段)的部分或整体用于与初始设计用途不同的其他场景。
准备梯次利用:使废弃电池的一部分或整体能够用于与初始设计用途不同的其他场景的所有操作。
再制造:对已使用的电池进行任何技术操作,包括拆卸与评估电池内的模组和单体,并使用一定数量的电芯或模组(无论是新的、使用过的还是从废弃电池中回收的)或者其他电池组件让电池的容量至少恢复到初始额定容量的90%,并且电池内不同电芯SOH的差异不超过3%,使电池能够用于其初始设计用途。
《电池新法》碳足迹计算要求
碳足迹计算和核查方法的授权法案,应符合欧盟委员会最新版本PEF(Commission 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方法和PEFCRs(Commission 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规则,并反映生命周期评估领域的国际协定和科技进步。
电池的碳足迹应该使用2019JRC(Joint Research Center)发布的《Suggestions for updating the 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PEF) method》中气候变化生命周期影响评价方法,计算得到的结果不应进行任何调整(归一化和加权)。在所有生命周期阶段中,应使用循环足迹公式(CFF)对回收含量和产生的废物进行建模,并进行申报。产品在每个生命阶段所产生的废弃物都需要纳入到碳排放计算中,每个阶段产生的废弃物需对应到该阶段的模型并进行计算和结果呈现。
其核算系统边界包括:原材料获取和预处理阶段,从原材料获取(包括开采和其他获取方式)、预处理、原材料和活性材料的运输到电芯、电池组件(包括活性材料、隔膜、电解液/质、外壳、主动与被动电池组件)以及电子电气组件的制造;主要产品生产阶段,电芯的组装、含有多个电芯的电池组装以及电子电气组件的组装;销售阶段,运输到各个销售点;报废和循环利用阶段,报废电池的回收、分解到循环利用(不包括梯次利用)。核算不包含:电池使用阶段;使用OEM系统组件的电池装配过程。
相关时间节点
碳足迹相关时间节点
使用回收原材料比例相关时间节点
再循环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标相关时间节点
性能和耐用性相关时间节点
电池健康状况和预期使用寿命相关时间节点
电池护照相关时间节点
标签、标记要求相关时间节点
尽职调查相关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