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和新型储能。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的火电(含燃煤、燃气及生物质发电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电(含抽水蓄能)、风电(含配建储能的风电)、光伏(含配建储能的光伏)、自备电厂。
免于考核情况1.火电机组开停机过程中出力不足额定容量的50%,水电厂全厂出力计划低于最大单机最低振动区上限。
2.AGC投入运行期间调频(AUTOR)模式出现的偏差。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
4.根据系统运行需要,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详情如下:
四川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有关电力企业:
为保障四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我办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2023年12月1日前书面反馈我办(电子版发送邮箱,并同步报送联系人),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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