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3日,江苏省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太仓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28条管理意见。
其中提到,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原文如下:
太仓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共停车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站的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含共享停车场)。
本意见所指的充电运营企业是指在公共停车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站提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坚持“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充电服务网络,保障全市充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公共停车场、充电站的公共充电设施功率配置坚持“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原则。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共充电设施功率配置坚持“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太仓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服务与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充电设施,责令加以整改;负责市新能源汽车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线上线下监管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数据互通,指导各镇(区、街道)加强对公共充电车位的管理。
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公共充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市电力部门按照建设技术规范,做好公共充电设施报装接电工作。
镇(区、街道)落实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责任体系;挖掘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公共停车资源增建公共充电设施。
市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新建停车场配建要求)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第七条(既有停车场配建要求) 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第八条(新建小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九条(老旧小区配建要求) 鼓励在城市更新建设中,对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统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对不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周边道路两侧、桥下空间和零散地块等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第十条(住宅区设施建设程序) 镇(区、街道)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场地空间条件和停车位数量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共充电设施的配建工作计划。
对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施工方案要依法取得业主同意,并由充电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第十一条(功率折算) 公共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7kW, 快充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30kW。
第十二条(建设选址) 公共充电设施鼓励首选在地面停车位集中建设。无地面停车位或停车位不足的,鼓励首选在地下车库具有停车功能的第一层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消防管理) 公共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资质) 公共充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施工保障) 在居民住宅小区等地安装公共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公共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持充电设施工作状态良好。充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公共充电设施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第十九条(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即满即走”的原则,驾驶人在收到“满电通知”后应当及时驶离公共充电车位。对拒不驶离的,充电运营企业可以适当收取占用设施的服务费。服务费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充电车位周边的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充电设施相关信息及收费标准。
第四章 数据互联
第二十一条(数据接入) 鼓励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智能诱导和在线查询功能。
第二十二条(数据对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应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通用的地图导航平台。
第二十三条(预约充电)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利用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实现预约充电功能。
第二十四条(设施共享) 全市建有充电设施的行政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地点的配建停车场,鼓励全部对市民开放共享停车,提高充电设施可用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规责任) 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充电设施的管理要求,如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管理) 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参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执行。居民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参照《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新汽工办〔2022〕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策保障) 本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上级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