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四川省经信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在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征集指南中,支持范围方面,《通知》明确:1)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以后进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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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支持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 对新能源汽车新车型、产销进行奖励

2023-03-07 09:17 来源:北极星电池网 

2023年3月1日,四川省经信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在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征集指南中,支持范围方面,《通知》明确:

1)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予重复支持)。

2)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2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3)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2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往年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应增长达到20%)。

在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征集指南中,支持方式和标准方面,《通知》明确:

1)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车型每款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

2)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新能源汽车销售额的0.5%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

3)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销售额的0.15%计算,首次达到要求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往年已获得奖励且年供货量增长超20%的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财资〔2023〕2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职能)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兴省、制造强省”的决策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三化三升六倍增”基本思路,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工作原则,重点围绕优势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倍增计划,组织推荐一批重点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产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产业园区项目、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等,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

二、征集流程

(一)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益企服务超市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征集指南选择申报类型,填报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绩效目标表》。

(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推荐上报的项目须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在省内实施,项目申报单位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四)项目申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履行属地责任。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征集工作,明确专人,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等组织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据实填报各项内容和数据,确保填报质量,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项目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并书面出具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承诺。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3年内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

(三)申报截止时间。项目申报单位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0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线上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3月22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日

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征集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股权直接并购、股权间接并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并购、吸收合并(兼并)等方式,实现对并购对象控制,并已完成相关手续的项目。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和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除外。

(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企业通过释放自身市场渠道、供应链等资源,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配套等市场化采购方式,推动大企业加强引领带动省内中小企业,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予重复支持)。

(四)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2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五)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2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往年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应增长达到20%)。

(六)预制菜营收跨台阶奖励。支持预制菜企业主体培育和主业聚焦,对预制菜产品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兼并重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并购重组支付金额的1.5%,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400万元奖励;对其并购省外、境外企业迁回四川并注册的,奖补标准提高到500万元。

(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及服务年累计超过1亿元,按2022年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2021年实际支付采购金额增量部分的5%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车型每款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

(四)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新能源汽车销售额的0.5%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五)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销售额的0.15%计算,首次达到要求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往年已获得奖励且年供货量增长超20%的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六)预制菜营收跨台阶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2022年预制菜产品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三、其他条件

(一)企业兼并重组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申报主体须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或者是制造业“贡嘎培优”100户名单企业(川经信企业函〔2022〕258号)。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申报主体应为汽车生产企业,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申报主体应为动力电池或燃料电池生产企业。

(二)申报主体中工业领域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且工业领域为重要板块。

(三)企业兼并重组完成时间为2022年度,在并购前,项目申报主体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6000万元,被并购企业应设立运营1年(含)以上。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带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为四川省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企业缴纳的水、电、气费及维修费,基础电信业务通讯费、道路通行费、车辆燃油(气)费、办公及餐饮服务费等以及采购未经加工的原材料(煤炭、矿砂、矿产、原木、原粮等)成本,均不计入项目发生的金额。

(五)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及服务,年度累计采购额均需超过1亿元(不含关联方交易),2022年度采购实际支付额较2021年度采购实际支付额增量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承兑汇票须以成功支付为准。申报企业须提供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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