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上海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变化新特点和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体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受国际油气市场变化影响,本市上游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价格波动频繁、峰谷差增大。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和当前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新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为联动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联动程序、差额处理、保障措施和实施时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缩短联动周期,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为更加及时反映上游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动情况,本次修订将联动周期进一步缩短为2个月,加快联动频次,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更好保障本市能源供应。
2、增设启动条件。为减少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变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设立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即当上游采购成本变动小于0.05元/每立方米时,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
3、建立价格平滑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在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4、建立“偏差处理”机制。综合采购成本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不一致产生的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5、“综合门站价”修改为“综合采购成本”。为与国家改革同步并与本市天然气经营体制保持一致,将“综合门站价”修改为“综合采购成本”。
6、加强价格监测。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上游天然气供求价格形势的监测。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队负责对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进行审核。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本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与天然气综合采购成本联动调整,具体公式如下: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基准价调整金额=(计算期天然气综合采购成本-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成本)÷(1-产销差率)
其中,天然气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上海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全部气源价(含税)非居民用户气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储存等费用;产销差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基期是指上一个价格调整周期;计算期是指拟联动调整价格的周期。
三、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以2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当上游综合采购成本变动小于0.05元(含)/每立方米时,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
四、联动程序
联动周期启动前,上海燃气有限公司要做好测算工作,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联动周期结束后,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报送联动周期内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对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等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
五、差额处理
综合采购成本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六、保障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成本和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
2、加强价格监管。各燃气销售公司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3、控制采购成本。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2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