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 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 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主体运行的考核,向电力交 易机构推送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 体披露考核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调管范围内并网主体考核与 返还结果开展结算。
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侧并网主体二次系统应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其他有关规 定。发电侧并网主体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电力调度机构 批准。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励磁系统、调速 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 参数。发电侧并网主体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 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 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 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发电侧并网主体改变设备(装置)状态 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若发电侧并网主体上 报的设备参数错误,考核电量为并网主体装机容量×0.15 小 时,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主体装机容量×1.5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