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数据核算直接关系碳减排政策的合理性、管理与运作机制的有效性,并最终影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首例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例曝光,此后各地碳排放数据核查发现多起数据造假事件。2021年的7月初,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通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也成为全国碳市场首例造假案。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纳入控排名单的企业,其超额碳排放量须从碳市场购买。目前的碳价在58元/吨上下,一家年碳排放量1000万吨的企业,若能通过操纵数据将排放量降低10%-30%,则其当年可减少0.5亿元-1.5亿元支出——这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首案”之后,全国又曝光多起碳排放数据核查造假案件: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民进中央一份题为《关于完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加强碳核查数据质量监管的提案》指出,碳核查数据不准确直接影响科学决策的出台,同时数据造假行为影响碳市场的公平性,不利于“双碳”目标达成。失真碳核查数据公开有损我国政府公信力,影响我国国际声誉,影响我国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有效性,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碳排放数据失真频频发生,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是碳核算结果精确度不足。目前,国内碳核算工作多数借鉴IPCC核算方法与准则,但各地的实际条件不同造成其针对性和精确性较差。其中针对碳排放量,大多根据排放因子开展核算。对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排放因子可使用自测值或标准提供的缺省值。企业提供的自测值计算出来的碳排放数据,无法进行校核,因此无法保证其准确性;不同企业在不同地域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不同,而且燃料燃烧充分度存在巨大差异,若统一使用缺省值进行核算,会导致结果精准度较低。对于生产过程排放,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会由于工艺生产过程不同存在明显差异,使用相关生产过程排放因子进行核算会导致较大误差。同时,全国尺度的行业碳核算标准不统一,导致数据存在弹性空间,为数据造假提供了土壤。
二是碳核算标准边界模糊。核算依据涉及多种政策法规,且允许多套核算规则并行使用。过多的核算规则导致出现核算边界不一致、数据来源不统一等问题,为企业运用各种核算规则实现对数据的操纵提供可乘之机。
三是地方政府、企业、第三方碳核查机构存在碳核算数据造假动机。一是地方政府为通过碳排放考核或核查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碳排放统计数据偏离真实值。二是利益驱动下有些企业通过修改碳核算数据,使得其碳排放量降低,从而减少配额缺口,为企业减少巨额支出。三是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能力有限、独立性受到挑战,导致制作虚假排放数据核查报告行为出现。
碳核查数据不准确直接影响科学决策的出台,同时数据造假行为影响碳市场的公平性,不利于“双碳”目标达成。失真碳核查数据公开有损我国政府公信力,影响我国国际声誉,影响我国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有效性,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为此,建议:
一、完善碳核查行业标准,提升碳核查数据精度。进一步完善碳核算体系,针对不同核算主体,完善碳排放数据核算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排放因子,对典型地区、典型能源产品的排放因子进行测算,提高数据精度;对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进行测算,建立相关数据库,形成各方认可的官方指导意见。
二、建立碳核查数据责任制,健全碳核查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碳核查统计数据责任制,构建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的制度体系。健全碳核算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的保障作用。建立完善违法违纪行为防范机制,强化碳核查有效监督机制。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律责任,加强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健全企业碳核算监管体制,加大数据造假惩罚力度,严肃查处企业碳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并曝光案例,并对企业有关责任人追责。
三、提高政府碳核查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针对碳排放核算工作,开展专业核查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政府碳核算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碳排放数据核查统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必要时适当增加工作所需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加大经费保障。三是优化政府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部门间衔接,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减少部门间核算数据的误差,避免重复核算。
四、提升第三方核查机构能力,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能力建设,重视参与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建立健全碳核查企业资质审核制度,包括对参与碳核查的企业资质严格把关,对业务能力、信用等级、硬件资质、人员专业能力水平等多方面指标进行考核评估。依法强化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