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包括碳排放信息在内的上一年度环境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等要求,规定企业披露水、大气等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碳排放信息,聚焦对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为,要求披露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信息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推动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和碳减排力度。
2021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两个文件的发布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政策依据及支撑。

我国碳交易试点自2013年陆续启动,运行期出现了价格波动性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受限等问题,碳价走势很难由市场形成预期,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缺乏透明度相关,各试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和配额分配情况均未披露。全国碳市场启动后还出现个别企业数据造假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信息披露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消除数据问题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管理办法》和《准则》对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要求更明确,《管理办法》要求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环境信息披露,《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意味着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2000多家发电企业需在本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工作。

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要求(来源:中创碳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