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切实保证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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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将开展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

2020-09-28 08:3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王栋 梁忠强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切实保证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文件精神,即将对全市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的重点对象为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重点内容包括电网是否严格按照山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主体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是否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是否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是否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是否严格按照山西省目录销售电价规定执行,是否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关于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禁止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解释: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交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相关政策:2018年,山西省先后3次出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6.64分。2019年,山西省又两次下发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6.6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的诉求和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原标题: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明确重点 周密部署 将开展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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