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水利厅发布《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水电站行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推进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752-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厅农电局起草了《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8年6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水利厅农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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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水电站行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推进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 752-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农村水电站的规范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规范管理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生产,规范运行管理,建设绿色小水电,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主要内容为“八化”,即:设施设备安全化、值班值守规范化、标示标牌标准化、运行管理社会化、调控检测智能化、环境建设园林化、河流生态健康化、企业文化特性化。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等级是体现其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规范管理等级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按照《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其中,设施设备安全化、值班值守规范化、河流生态健康化等三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设置否决项的三类评审项目得分大于等于应得分的85%;
二级:评审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且设置否决项的三类评审项目得分大于等于应得分的75%;
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且设置否决项的三类评审项目得分大于等于应得分的65%;
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复核抽查,抽查结果报省水利厅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报告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主要包括自评、申报评级、材料审核、评审、公示公告与颁证等环节。
第十一条 申请规范管理评审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二)符合区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河流水能资源开发等规划,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且已投产运行3年及以上;
(三)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水闸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529)实施技术管理;
(五)评审前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工程影响区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水事纠纷;
(六)评审前1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七)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 429)规定,下泄流量满足坝(闸)下游影响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以及工农业生产用水、河道生态要求;
(八)大坝(水闸)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合格,无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九)“两票”(工作票和操作票)执行率达到100%;
(十)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现象。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规范管理建设,依据《评审标准》自主开展等级评审,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和工程简介、规范管理及绩效、基本条件符合情况、自评及得分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自评意见、人员组成及分工等。
第十三条 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站申请规范管理评审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同意后,分别上报至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负责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一级评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评审并向省水利厅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评审并向市(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站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三)证明材料是否详实并足以支持各项指标评分。
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报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申报单位在接到告知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报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审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4人(水工、机电、金结、环境评价专业人员各1人),评审组可推举或由负责评审单位指定1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三)具有10年以上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
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组现场工作程序:
(一)召开工作安排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了解其安全工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证查看,形成评审记录(包括打分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有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达到申请等级的,由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政府部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通过复核的,由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未达到申请等级的,可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按照实际评审得分确定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评审为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自评和申请。经评审为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在评审后一年内应向评审部门提供自评报告中未完成整改项目的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取得规范管理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颁发等级证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规范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复核抽查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仍然不达标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水事纠纷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规范管理一级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和评审。
被撤销规范管理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提出复评报告和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农村水电站一个法人单位直接管辖多座水电站的,可以合并申请规范管理评审,其分值按装机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水电站存在否决项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
第二十五条 当水库大坝与水电站不属于同一单位管理时,应以水电站管理单位为主体进行统一申报,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标准
2.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自评报告(格式)
3.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