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了《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文件明确,有序放开网内水电发电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锁定水电、火电比例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火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只能在原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顺涨不高于0.0038元/千瓦时。水电企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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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印发

2017-09-05 09:4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了《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文件明确,有序放开网内水电发电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锁定水电、火电比例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火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只能在原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顺涨不高于0.0038元/千瓦时。水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的通知

渝经信电力〔2017〕2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8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将水电纳入直接交易范围,我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电力公司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党中央降成本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本次电价调整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序放开网内水电发电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锁定水电、火电比例参与直接交易电量。

第三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市内符合准入条件的水电、火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等方式明确直接交易价格,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售电公司须将本次上网侧政策调整及政府性基金附加让利空间等额传导给电力用户。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含售电公司代理、打捆)。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并已办理准入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支持实施电能替代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优先纳入电力直接交易。

第六条 目前符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条件的水电企业名单为: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巴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冉家坝)、重庆草街航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水电企业装机容量、核定的上网电价及2017年下半年发电计划(详见附件),今后新建投运的水电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七条 市场主体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直接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相关方协商一致,抄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三章 交易实施

第八条 交易期限内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安排等内容,形成交易意向,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交易流程。

第九条 电力用户水火直接交易电量比例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进行配比。其中:

核定的上网电价为0.32元/千瓦时的水电,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成交水电电量下半年占比分别为36.0%、39.0%、36.0%、29.5%。

核定的上网电价为0.33元/千瓦时的水电,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成交水电电量下半年占比分别为41.4%、44.9%、41.4%、33.9%。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调整,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调整和完善水火电配比。

第十条 电力用户可在准入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企业,同一用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水电企业,且水电占比为该价格水平下对应电压等级的规定比例。若同一用户有多个电压等级,需分电压等级确定水电占比。

售电公司可在准入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企业,同一售电公司同一电价水平原则上选择同一电价水平的水电企业,且水电占比为该价格水平下对应电压等级的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 火电企业及售电公司应积极主动帮助与其签约的电力用户选择水电企业,并配合做好直接交易水火电配比工作。

水电企业应在其发电计划允许的前提下无条件配合电力用户做好直接交易水火电配比工作。

重庆市电力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电力用户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直接交易工作,并及时在交易平台上调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水火电配比电量。

第十二条 在本次直接交易电量水火配比调整过程中,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协商提出调整当年直接交易电量及剩余月份直接交易电量的意向。

第四章 交易价格及结算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相关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附加组成。其中:

(一)火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只能在原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顺涨不高于0.0038元/千瓦时。水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

(二)电网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17〕89号)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电度电价220千伏用户为0.1309元/千瓦时,110千伏用户为0.1459元/千瓦时,35千伏用户为0.1632元/千瓦时,1-10千伏用户为0.1859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36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4元/千伏安•月。

(三)售电公司须将本次上网侧政策调整及政府性基金附加让利空间等额传导给电力用户,考虑到2017年下半年合同已经签订,2017年下半年主要按以下方式传导让利空间:

1.锁定电力用户终端到户价格的,在原合同终端到户价格基础上调整电度电价。

2.锁定售电服务费的,售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提高。

(四)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第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电量年度平衡统筹考虑,月度根据具体来水情况确定,总体比例实行年度平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各电压等级结算电量按照实际签订的购电合同水火电比例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直接交易相关电费结算方式暂维持不变。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电费,与售电公司结算售电(代理)服务费。电网企业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相关电量、电费。

第十六条 本细则出台前执行的直接交易电量暂按原结算方式和价格进行预结算,本细则出台后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和价格结算,并对2017年7月1日起的直接交易电量进行追溯清算,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对偏差电量、违约电量的清算考核方式维持不变。

第五章 合同及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与水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对已签订的2017年7月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协商转让,通过安全校核后签订三方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水电企业承接的转让合同电量、电价由用户与水电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

第十九条 合同转让及签订流程:

电力用户与准入水电企业自主双边协商,明确交易水电企业后,与原交易火电企业及明确的水电企业签订三方转让合同。

售电公司与准入水电企业自主双边协商,明确交易水电企业后,与原交易火电企业及明确的水电企业签订三方转让合同。售电公司与代理打捆用户、供电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的补充协议。

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双边协商后,火电企业、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订三方转让合同,由火电企业将合同提交至电力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售电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若有截留政策让利空间或欺诈行为发生,将对欺诈行为进行查处,严重者将取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发生争议的,可双方协商、提请调解、申请仲裁及提起司法诉讼。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退出后选择保底供电企业供电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2017年下半年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水电企业装机容量、核定的上网电价及2017年下半年预计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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