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是电力市场建设的核心,是决定电力市场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从世界电力市场的运行经验来看,良好的交易规则能提高市场效率,减小市场势力(marketpower)的影响,优化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减小网络阻塞和提高系统安全稳定性;相反,交易规则的缺陷将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导致严重的电力市场事故(如2000年~2001年的加州电力危机)。因此在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必须极其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2017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将进行较大的调整,目前已召开多次宣贯会,在这变局的关头,有必要对近年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演变情况进行简要的回顾。

(来源: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微信号 ID:IPEEM-SCUT 作者:陈皓勇 胡建军)
(一)近年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演变
2013年7月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发布的《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南方电监市场[2013]162号)确定直接交易暂采用年度、月度协商合约交易模式,条件成熟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争交易。该文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市场成员主要职责。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在安排省内机组发电指导性计划时优先预留,年度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下达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电网环节输配电价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将直接交易中发电企业相对于批复上网电价降价的价差传导到用户侧。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签订后,由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并按月分解直接交易电量,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优先安排)。年度和月度合同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均允许与合同±3%偏差。当参与直接交易的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由该企业其他机组替代发电,也可委托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发电企业替代发电。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量切割结果以及合同约定价格,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证,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按“月结月清”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2013年12月广东省经信委与国家能源南方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竞争交易实施细则》(粤经信电力[2013]550号文)规定了采用集中竞争方式开展的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核定前)的具体报价及成交办法。集中竞争交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或现场报价,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广东省经信委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总量确定竞争交易电量规模、电力大用户及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竞争交易采取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大用户申报与现行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与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电力交易机构提前发布集中竞争交易日期以及相关市场信息。市场主体完成报价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以下原则开展交易:1)将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大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争价差对: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大用户申报价差;2)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季度)发布的竞争交易电量规模;3)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4)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5)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粤经信电力[2013]550号文还规定了成交价格确定办法:1)当所有成交发电企业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绝对值大于电力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时,差额部分按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比例返回发电企业,最终确定发电企业结算价格;电力大用户成交价格为该用户的申报价格;2)当所有成交发电企业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绝对值小于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时,差额部分按各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比例返还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成交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发布的交易结果包括:成交总电量、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电量、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实际结算平均价差等。竞争交易电量费用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费用结算。
2015年4月9日广东经信委出台的《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粤经信法规〔2015〕132号)是《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粤经信电力〔2013〕355号)的扩展和补充,确定逐步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限制,适时纳入商业电力大用户。输配电价核定前,采用2013年工作方案中的价格传导法组织市场交易。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两种模式开展,以双边自主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其中:双边协商模式是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协商匹配,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购电、售电、输电各方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确定的直购电交易。集中竞价模式是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价格,根据买方、卖方申报价差空间由大到小排序成交;申报价差相同时,综合煤耗低的发电企业优先成交,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成交结果确定的直购电交易。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竞争直购利用小时数的1.2~2倍与该企业装机容量的乘积,具体倍率由省经信委依据市场情况确定;单个电力用户申报电量上限不超过该期竞争交易规模的10%。直接交易电量优先执行,其中集中竞争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电量执行。
2015年广东省经信委下发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集中竞争交易规则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5J1136号)中,引入价差返还系数β。规定成交的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下同)差额,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返回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初期暂定β值取25%:即当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大于电力大用户时,差额部分的25%返还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75%返还给成交的发电企业。在大用户成交价格形成方面:电力大用户的最终成交价差(设为P)根据其中标电量、申报价差、成交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差额(设为ΔE)、返回价差电费(设为E返)综合确定。具体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设为E申)加上返回价差电费(E返),除以中标电量(设为Q),即为该大用户最终成交价差。其中,返回价差电费(E返)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申报价差电费(E申)占所有中标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总额(ΣE申)的比重乘以返还给电力大用户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公式为:P=(E申+E返)/Q,E返=ΣE返×E申/ΣE申,ΣE返=β×ΔE。发电企业的最终成交价差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差异在于返还给发电企业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1-β)×ΔE。
在2016年3月22日广东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2016年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6]84号)中,对市场化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交易执行偏差的月度平衡、交易执行偏差的月度考核、电费结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新形势下广东电力市场全面启动的重要标志。该文明确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协商交易相关规定外,特别对交易电量的月度平衡进行了规定:用户和发电企业月度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竞争中标电量、年度协商电量的月度分解量、计划电量的先后次序进行结算,电量超出和不足部分均滚动至次月。在交易执行偏差的月度考核方面,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大于等于-5%的,免于考核,按规定的交易执行偏差处理机制进行滚动平衡。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小于-5%的,偏差电量不再滚动平衡,按计算公式进行考核。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考核金额补偿给用户侧受影响未能中标的报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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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调整
2017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将进行较大的调整,根据《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对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市场注册程序。在市场交易基本要求中,规定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电力大用户参与零售市场时,全部电量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一般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发电机组分为A(不参与市场交易)、B(参与市场交易)两类,发电企业初期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适时转变为以机组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明确了年度基数电量安排原则。电力批发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年前开展双边协商,月前开展的发电合约转让先于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企业年度(月度)交易的小时数上限计算公式为:
年度(月度)市场平均小时数=已注册市场用户年度(月度)需求预测/参与市场的机组总装机容量
燃煤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市场的小时数上限=年度(月度)市场平均小时数×[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月度市场电量上限-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式中k0、k1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能源监管机构发布。
在价格机制方面,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目录电量电价+交易价差;对于单一制电价用户,为目录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对于峰谷电价用户,为各时段目录电量电价+同一交易价差,即峰平谷各时段交易价差相同。
新增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先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进行,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基数电量和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转让交易,允许西南富余水电机组作为受让方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将出让方申报价格、受让方申报价格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按照价差对大者优先撮合的原则进行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仍按价差配对,明确全部市场电量均纳入供需曲线排序,以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允许西南富余水电机组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装机容量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

在偏差电量处理方面,A类机组全年滚动,B类发电机组、电力大用户及售电公司,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发电偏差结算价格取为各类机组中间段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明确市场考核结算办法,B类机组由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全厂等效非计划停运超过5天而产生的负偏差电量偏差,按照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的绝对值进行考核。市场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月度总市场电量的偏差,按以下方式结算:
(1)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正偏差电量按照2倍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2)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负偏差电量按照2倍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新规则还对电力零售交易、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辅助服务、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争议和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围绕2017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两个争议
2017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最大的两个变化是采用统一价格出清方式和“零容忍”的偏差电量考核机制,也是目前争议的重点,再详细解释如下:
1、统一价格出清方式
将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
•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
•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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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统一价格出清方式示意图
围绕出清方式的主要争议包括:采用统一出清价后,所有市场主体的出清价都决定于最后一个成交的(边际)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风险较大;由于允许发电集团成立售电公司,有可能边际购电方与售电方属于同一集团,市场容易被操控;为获取电量,保守的购电方可能报0价(或天花板价),保守的售电方可能报低价(地板价),市场出清价不能反映电能真实价值;相对于有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毫无竞争力,等等。
2、偏差电量考核机制
新交易规则给出了比较严格的偏差电量考核方式,如下:
•发电侧偏差处理:
1)A类机组(不参与市场的机组):全年滚动。
2)B类机组(参与市场的机组):月结月清。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月度价差,计算得出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对应的绝对价格,分别按照20%比例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剩余的算术平均值计为事后偏差结算价格,不高于标杆上网电价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之和。
3)西南富余水电机组:市场电量在送出省外送电量中优先结算,偏差在年度后续滚动调整;西南机组实际电量与市场电量的偏差,按其所在省份有关规则处理。
•用户侧偏差处理:采用月结月清方式。
实际用电较月度总市场电量的偏差,按照约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约定的市场价格是指在月度价差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偏差结算。
1)正偏差
-1倍月度价差绝对值+2倍月度价差绝对值=+1倍月度价差绝对值
2)负偏差
+1倍月度价差绝对值+2倍月度价差绝对值=+3倍月度价差绝对值
举例说明:
A用户:月度协商6度+竞价4度,实际用电11度,月度价差-0.05元/千瓦时,正偏差的1度按0.05元/千瓦时支出结算,即考核了0.1元。
B用户:月度协商6度+竞价4度,实际用电9度,月度价差-0.05元/千瓦时,负偏差的1度按0.15元/千瓦时支出结算,即考核了0.1元。
市场主体普遍认为这种“零容忍”的偏差电量考核机制过于严厉,可能导致大用户或售电公司亏损。
(四)小结
自2006年的台山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电力市场已经经过了10年的发展。本文对2013年以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历次调整进行了回顾和分析,试图揭示广东电力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别对2017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后续文章将围绕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两个争议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分析研究。
作者:陈皓勇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胡建军 广东电网公司管理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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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电力市场改革探索(二)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