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6年以来安徽省陆续发布了多家企业多台机组的超低排放加价和执行脱硝除尘电价的机组,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1台机组的执行情况: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3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环保电价政策的申请》(力电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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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企业超低排放加价、执行脱硝除尘电价情况:涉及21台机组(附文)

2016-06-24 08:3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6年以来安徽省陆续发布了多家企业多台机组的超低排放加价和执行脱硝除尘电价的机组,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1台机组的执行情况:

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3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

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环保电价政策的申请》(力电字〔201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1号、3号机组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3号机组自2016年5月27日起执行脱硫、脱硝及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省 物 价 局

2016年6月8日

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电厂执行环保电价

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庄孜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环保电价的请示》(淮矿电力经〔2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新庄孜电厂1号、2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新庄孜电厂1号、2号机组自2016年4月18日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执行。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5月20日

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

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享受环保电价政策的申请》(芦电发〔2016〕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2号机组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机组自2015年12月15日起执行脱硫、脱硝及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30日

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

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享受脱硝除尘电价的请示》(新源热电办〔2016〕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2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机组自2015年12月23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1日

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机组申请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万能达〔2016〕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6年1月29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0日

安能热电有限公司3号4号5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

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环保电价的请示》(安热〔201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3号、4号、5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3号、4号、5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江经字〔2016〕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

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肥众诚热电申请1、2、3号机组执行脱硝及除尘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2号、3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3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3日

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2号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

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粉尘、SO2、脱硝电价的请示》(天源热电〔20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3号、4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3号、4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日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3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1、#3号机组申请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万能达〔2015〕1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3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3号机组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月12日

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

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马电商务〔2015〕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5年12月12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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