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大刀阔斧推进电力市场化,开放售电将“活水”引入电力市场,山东对此有何回应?
北极星配售电网获悉,山东省已成立13家售电公司。此外,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达到559家,《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说了啥?
本期电力急先锋带你走进山东,看如何推进电改,落实售电。
延伸阅读:
【山东已成立售电公司一览】
山东联能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龙飞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能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和丰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科源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孚日售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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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星光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临沂恒泰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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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南山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寿光市鲁恒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烟台恒邦电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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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正电力供应有限公司
【国能山东售电、山东龙飞售电】
5月14日,国能山东售电有限公司正式通过了山东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注册许可,加上此前注册成立的山东龙飞售电有限公司,目前,全省共有两家售电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据了解,两家企业均为民营企业,系自然人投资。
售电企业的注册成立,是山东作为能源大省对电改积极回应的标志。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后,各方面高度关注。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室多次组织专题报告会,邀请专家学者对中央文件进行解读,与有关方面进行了协商沟通。山东能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是售电公司正式运营的重要步骤,今后还要根据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和特许经营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标准和条件,依法依规经营。作为能源监管机构,将按照国家和省里就电力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开的发展环境。
延伸:
记者今天从国家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获悉,国能山东售电有限公司、山东龙飞售电有限公司日前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名称注册许可,获准成立。据悉,两家企业均系自然人投资的民营企业,这也是我省民间资本首次进入售电市场。
国能山东售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济南高新区,山东龙飞售电有限公司注册在菏泽巨野县。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家售电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是其正式运营的重要步骤,今后还要根据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和特许经营的要求,完善相关标准和条件。由于相关政策和制度还在制订过程,这两家企业实质开展售电业务尚需时日。
电力体制改革作为我国能源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3月出台的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售电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本轮电改新方案的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的传统模式被打破。”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说,通过售电市场的逐步开放,能够逐步实现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相关专家表示,售电市场放开后,电网企业无疑受到最大冲击。按照深圳试点方案来看,未来三年每千瓦时输配电价将下降1分多钱,电网未来三年收益累计减少24亿元。这不仅为用电客户提供多种选择,更可以降低电费支出,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的政策红利。
延伸阅读:
【孚日股份拟投资设立售电公司的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设立售电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决定拟全资投资设立独立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暂定为“山东孚日售电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占拟设立售电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2、根据《公司章程》和《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本次投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报公司董事长批准,本次投资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售电公司拟进行的经营活动,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3、本次拟设立售电公司的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
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拟设立的售电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2)注册地址拟设立在山东省高密市。
(3)拟暂定经营范围为:电力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及器材的销售、租赁;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新能源开发和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业务。
售电公司具体信息以最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本公司拟积极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本公司拥有自备热电公司的优势,以及公司与其他大型热电公司良好合作关系的优势,公司投资设立售电公司,市场前景广阔,可以为当地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公司上下游客户及关联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售电服务,利用本公司的灵活优势,实现与其他中小企业的共赢。
2、存在的主要风险
(1)售电公司的成立后的经营活动,尚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存在审批无法获准通过的风险。
(2)因中央政策的变化而影响电力体制改革的进展,进而影响售电公司的运营。
(3)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资信状况复杂,带来不能及时偿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4)由于内部操作程序或不可抗力等外部事件导致电力供应的变化,而导致公司及客户产生损失的操作风险。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等规定,加强热电公司及售电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售电公司的稳健经营。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拥有运营自备热电公司十几年的经验,拥有电力行业相关的专业管理团队,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公司认为未来售电市场及相关业务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公司将在原有良好运营热电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专业化售电公司,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开拓市场,扩展客户群体,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主营业务良好、现金流量充沛,投资售电公司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若售电公司业务开展顺利,将增加公司的收入及利润。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落实推进,及时披露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
【山东仙坛售电:在成熟的工业园区开展微电网业务 参与售电】
2015年10月15日公告,山东仙坛股份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扩大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仙坛售电增资9,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增强仙坛售电资金实力。
公司全资设立电力销售公司,以该公司为主体申请售电牌照,通过电力购销、配售电投资、在成熟的工业园区开展微电网业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售电侧市场竞争,分享电力体制改革红利,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延伸阅读:
以下为公司公告全文: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情况概述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扩大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坛售电”)的经营规模,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仙坛售电增资9,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增强仙坛售电资金实力,此次增资仙坛售电后,仙坛售电的注册资本将由 1,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根据售电牌照的资质需要和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分期投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与其他交易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自有资金
2、增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仙坛售电成立于2015年10月08日,已取得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12MA3BX2BG9U,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山东仙坛售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
法定代表人:王寿纯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8日
营业期限:2015年10月08日至 年月日
经营范围:电力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太阳能、风能、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广服务;电力设备及器材的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增资的目的
根据2015 年3 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我国将“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公司投资设立售电公司,市场前景广阔,可以为当地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公司上下游客户及关联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售电服务,利用本公司的灵活优势,实现与其他中小企业的共赢。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的推进,公司将进一步推进战略规划,积极把握相关投资机会。本次公司对仙坛售电增资的主要目的是遵循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增强仙坛售电的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其对外投资、业务拓展提供进一步支持,使其能更好地发现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机遇,抓住快速发展的市场契机,为公司长远发展道路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存在的风险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未开始向有关民营企业发放售电经营许可证,所以仙坛售电现阶段未取得国家颁发的售电经营许可证,暂不能开展售电业务,售电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设立电力销售公司,以该公司为主体申请售电牌照,通过电力购销、配售电投资、在成熟的工业园区开展微电网业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售电侧市场竞争,分享电力体制改革红利,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公司认为未来售电市场及相关业务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公司将组建专业化售电公司,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开拓市场,扩展客户群体,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主营业务良好、现金流量充沛,投资售电公司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若售电公司业务开展顺利,将增加公司的收入及利润。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达559家 较去年增长近两倍】
日前,山东省有关部门公布了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用户名单。据了解,我省今年将新增366家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企业,这也使得全省今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用户达到了559家,较去年增长189.6%,接近两倍。
本省自2014年首次实施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以来,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及交易电量规模不断扩大。去年,本省先后实施了两批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全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200亿千瓦时,电价平均降幅1.5分/千瓦时,用户累计减少电费支出3亿多元。
本省在试点用户准入上简化程序、放宽门槛,实行负面清单、备案管理模式,积极推动本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原则上直接交易用户向转型升级快、质量效益好、财税贡献大并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企业倾斜;向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成效显著,发展后劲足、潜力大的企业倾斜;向战略新兴产业和各市重点培育、扶持的骨干企业倾斜。
“对于用电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购电成本降低,按照本们与胜利电厂签订的合同,每千瓦时电价下降了一分多,全年交易电量1.4亿千瓦时,这样算起来每年可节省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东营一家化工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因为“零极距工艺”新技术获得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资格,得到了实惠。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交易原则,所有交易规则、准入标准、参与企业名单全部公开,还严格跟踪入选试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去年,本省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政府2015年第一次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通报,对5家涉及环保违法违规问题的试点用电企业进行了处理,终止了这5家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资格。
本省已经确定今年全省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为600亿千瓦时,再次实现了突破性增长。其中西北电网机组与本省用户组织跨区直接交易电量100亿千瓦时,省内机组开展直接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参与跨区直接交易用户由省里与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衔接。省相关部门组织用户申报参与省内机组直接交易试点。
日前,国家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也公示了新申请参与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名单。据了解,全省将新增26家企业的62台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总装机容量为1243万千瓦。去年,本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达到34家,总装机容量3702万千瓦。试点参与机组和发电装机容量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据介绍,公示期结束之后,有关部门将组织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达成电力交易合同。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方式形成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延伸阅读:
【山东省发布《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通知规定降低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山东省内燃煤发电机组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465元(含税,下同);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72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2983元。调整降低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415元。通知附五大发电等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具体情况如下: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5〕131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一)省内燃煤发电机组。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465元(含税,下同);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72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2983元。
(二)“外电入鲁”发电机组。经协商确定,宁东“点对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355元,落地电价同步调整。
调整后的省内重点发电机组、“外电入鲁”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调整降低销售电价,推进全省同价
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415元。其中,青岛市降低0.0919元、菏泽市降低0.0023元,其它15市降低0.0349元,实现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菏泽市大工业用电价格不做调整,青岛市与其它15市大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个价区,除菏泽市外实现大工业用电同价。
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它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19元。
(三)对燃煤发电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四)取消离子膜法工艺氯碱生产用电优惠;2016年1月15日起,取消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7-10号机组每千瓦时0.01元的临时电价补贴;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中小化肥用电优惠,按相应用电类别价格执行。取消的优惠电价空间用于推动全省用电同价工作。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山东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一)(重点发电机组)
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含税)
山东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二)(“外电入鲁”发电机组)
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含税)
附件2
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备注: 1.菏泽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按照上表所列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 0.0154 元执行。
2.2016年4 月 20 日前,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按照上表所列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 0.0805 元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 2 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 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1 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83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0.1 分钱,其他用电 1.9 分钱。
6.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7.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修订版全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意见,我办对《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一、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六条修改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年度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安排,直接交易电量不计入基数电量计划。安排基数电量计划时,根据直接交易电量等比例扣除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的发电容量。”
二、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年度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下达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当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电量超出下达的直接交易规模时,超出的电量按照价差(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价格之差)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调减,当有多台价差相同的调减机组时,按机组上网电价耐高到低依次调减,若机纽上网电价也相同,则按等比例调减。”
三、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市场主体的电量交易规模进行限制。电力用户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原则上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如确需增加,由用户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九条中“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修改为“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
五、第四章“交易价格”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输配电价核定以后,准许线损率由省物价局商山东能源监管办按上年度我省实际综合线损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六、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意向书)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意向书应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七、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七条增加“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八、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九、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三十条修改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一3%。若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超出一3%允许偏差部分的电量,1-9月份按0.5倍、10-12月按3倍从其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中扣减。”
十、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七条增加“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准许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月度分解计划安排机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三方达成一致并进入合同流转流程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进行预结算,与用户在月度分解计划内按实际用电量进行预结算。三方合同正式签订后,按合同进行清算。”
十一、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八条增加“电网企业将三方合同统一发送到相关市供电公司。”
十二、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九条删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确定的准许合同电量和发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安排发电量计划。”
十三、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新增第四十条“用户与发电企业可在6月份19月份对年度合同用电量和后续月度分解用电量提出调减申请。每年7月份、10月份电网企业对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调整方案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各案。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整方案中扣除的用户合同电量等比例扣除相应发电机组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十四、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新增第四十一条“当电力用户1-6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当电力用户7-9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用户未完成合同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分别在每年7月份、10月份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可由完成合同进度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用户名单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
十五、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交易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优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若因机组自身原因导致年底无法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相应电费差额从机组当年电费中平衡。”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实现电力直接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匚2013〕258号)、《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电监市场E2009〕⒛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9(电监市场匚⒛09〕50号)和《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由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条电力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交易公平开放。
第四条直接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使用的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量、不含居民生活用电量。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与运营机构
第六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七条电力直接交易的运营机构是指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有关准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并获得批准后取得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资格。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管理按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电力用户应于交易组织开始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完成在交易运营系统中的注册。电力用户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申请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直接交易准入文件、供用电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退出直接交易,须经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退出。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E2009〕⒛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
第十条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的主要职责:
1.按照本规则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并履行交易合同;
2.按时足额结算电费;
3.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电电压等级、最大负荷及负荷特性、年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等;
4.严禁转供电或变相转供电。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的主要职责:
1.按照本规则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并履行交易合同;
2.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3.履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的责任,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直接交易机组编号、容量、年发电量计划、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的主要职责:
1.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
2.保障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责;
3.负责电量抄录,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4.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交易电量、结算电费、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市场交易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公布安全校核结果,对未通过校核的给予解释;
2.根据通过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下达机组发电曲线,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供需平衡;
3.负责输电阻塞管理;
4.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披露电网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市场交易,接受市场交易合同,汇总市场交易电量,根据本规则规定确定最终合同交易电量;
2.根据电网企业电量计量结果和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向发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凭证;
3.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直接交易发电量计划和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分月电量安排月度交易计划并转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4.负责电力直接交易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
5.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章交易电量
第十六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年度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安排,直接交易电量不计入基数电量计划。安排基数电量计划时,根据直接交易电量等比例扣除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的发电容量。
第十七条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年度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下达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当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电量超出下达的直接交易规模时,超出的电量按照价差(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价格之差)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调减,当有多台价差相同的调减机组时9按机组上网电价由高到低依次调减,若机组上网电价也相同,则按等比例调减。
第十八条对市场主体的电量交易规模进行限制。电力用户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原则上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如确需增加,由用户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能够完成合同电量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确实无法完成合同电量的,除首次签订合同时可以一并签订转让合同外,每年可再转让一次,并应在每年的7月份或9月份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转让合同,受让机组必须取得准入资格,交易合同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不同价发电机组转让直接交易电量时,交易价差按照被替代机组批复电价执行。合同转让应不影响其他相关单位的利益。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价为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上网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条件成熟后,支持和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商定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浮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输配电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指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用户购电价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价格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1.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量的电量电价计算公式:P=Pc-(PgˉPc)
其中:Pc是指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中的电量电价;
Pg是指与该电力用户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经批复的上网电价;
Pc是指该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价。
在执行期间如遇电价政策调整,须按新价格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维持不变。
3.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段电价按直接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IP)执行,峰期电价和谷期电价按现行峰平谷比价计算。直接交易电量按照用户同期全部用电量的峰、平、谷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
第二十五条输配电价核定以后,准许线损率由省物价局商山东能源监管办按上年度我省实际综合线损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意向书)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意向书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达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后,应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
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第二十八条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合同电量不得超过原来准许的交易电量,有关补充协议应按照新签合同标准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一3%。若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超出-3%允许偏差部分的电量,1-9月份按0.5倍、10——12月按3倍从其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中扣减。
第三十一条因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的,低于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由该企业其他取得准入资格的机组替代发电,也可委托其他发电企业取得准入资格的机组替代发电。
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达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并抄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签订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或合同),并将意向书(或合同)分别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机构。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或合同)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2月15日之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书(或合同)的审查,并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完成交易电量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接到交易机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转送电力交易机构,向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公开,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逾期未提出安全校核意见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顺序是:先签订合同(意向书)优先于后签订的合同(意向书);长期合同(意向书)电量优先于短期合同(意向书)电量。
第三十七条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机组意向电量作为准许合同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准许合同电量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准许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月度分解计划安排机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三方达成一致并进入合同流转流程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进行预结算,与用户在月度分解计划内按实际用电量进行预结算。三方合同正式签订后,按合同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准许合同电量,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将三方合同统一发送到相关市供电公司。
第三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直接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安排约定安排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按计划执行。
第四十条用户与发电企业可在6月份、9月份对年度合同用电量和后续月度分解用电量提出调减申请。每年7月份、10月份电网企业对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调整方案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各案。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整方案中扣除的用户合同电量等比例扣除相应发电机组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四十一条当电力用户1-6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当电力用户7-9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用户未完成合同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分别在每年7月份、10月份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可由完成合同进度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用户名单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
第四十二条当用户年度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经月度滚动调整后发电企业对应机组多发的电量,结转为该企业(机组)年度基数电量计划。
第四十三条交易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优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若因机组自身原因导致年底无法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相应电费差额从机组当年电费中平衡。
第四十四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影响直接交易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优先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市场主体披露原因。
第四十五条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方式形成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总结、发布上月直接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第七章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电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抄表后,及时将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从抄表电量中按照直接交易优先的原则切割电量。
第五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量切割结果以及合同约定价格,向发电企业出具结算凭证。
第五十一条电网企业按照电力用户购电价格和直接交易电量向电力用户出具结算凭证。
第五十二条电网企业按照“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第五十三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直接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提出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提出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申请的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主体与运营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直接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9日公布的《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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