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省售电侧改革迎来新进展,售电公司不断公示。综观江西,售电之路进展如何?
江西省开展售电侧改革初步确定南昌等5地为试点地区,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组建和规范运行方案(试行)又说了什么?
本期电力急先锋带你走进江西。
【江西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有哪些重点?】
初步确定南昌等5地为试点地区
该《方案》要求,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试点,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3—5年全部放开除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成立售电公司,初步拟定在南昌、上饶、赣州、宜春、九江等地区选择符合试点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通过分等级、分步骤地放开售电业务,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的售电企业,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售电市场主体,实现售电侧的充分竞争。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探索实行差异化供电模式
《方案》要求,根据试点地区的用户性质和用电规模,探索实行差异化供电模式。一是大用户,35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或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居民小区)可采取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也可选择从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购电。二是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从售电公司购电,也可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三是居民、农业生产、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户,主要由电网企业和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特大用户,在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相关费用后,可选择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利用市场化交易机制,多渠道购电;同时,对增量配电业务,也可成立独立的配售电公司。
特大用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范围,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年用电量超过2亿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为业务组织实施机构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江西省电力市场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日常运营不受电网企业干预,受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各市场主体的监督。在华中能源监管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依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负责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所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机制,用户一旦进入交易市场后,如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来源:中国江西网)
【回顾: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
5月31日上午,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南昌举行。这是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署,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重大举措。江西省能源局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共同为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揭牌。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后,在业务上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运营上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市场规则提供交易服务,将有力促进江西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持续有效释放改革红利。
江西电力市场主体多元,交易具有影响因素多、信息要求高、监管标准高等特点。特别是当前随着省内大用户直接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更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提供支持。据了解,江西省2015年完成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25.2亿千瓦时,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达37.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7.6%。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成立,将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搭建流程规范、运作透明、功能完善、便于监管的交易平台,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交易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交易需求。
作为江西省电力市场的运营主体,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坚持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持续完善运行模式、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健全交易平台、提升运营效率、扩大交易规模、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加强与国内其他交易机构协调运营,有效推动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利益,让政府放心、让客户满意。
江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有关领导,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关负责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等参加揭牌仪式。(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组建和规范运行方案(试行)】
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组建和规范运行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建立全省统一运营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政府监管作用。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的前提下,搭建统一开放、功能完善、运行规范的省级电力交易平台,提供可靠、高效、优质、多样的电力交易服务,形成健康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培育和扩大用电市场作用,促进电力能源要素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实现电力行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规律,稳步推进。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交易机构组建和电力市场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和江西省电力市场建设目标、进展情况,逐步深化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改革,充分发挥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机构建设。
依法监管,保障公平。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市场公平。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确保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公平、公正。
规范运行,促进发展。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使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使交易机构与各市场主体相对独立,自主运营、规范运行、促进共同发展。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安全稳定、质优价廉的电力能源。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
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按公司制组建,工商注册名称:“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政府监管和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下,依据《公司法》开展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
(一)职能定位。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日常管理不受电网企业干预,为各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开展以省内为主,兼顾跨省跨区的电力市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内发电权交易、“以大代小”关停机组电量交易等。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各市场主体的监督,涉及制度建设和其他重大事项均须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二)组建形式。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现有的国网江西交易中心为基础,在公司成立初期(以三年为届),按照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形式组建,由电网企业部门化管理改为相对独立的公司制管理。资本金规模根据电力交易平台建设等初始资本性支出需求设置,确保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效运转。在财务管理上,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根据稳步推进的原则,三年届满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由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公司改组决定,吸收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第三方机构参股,过渡至相对控股的公司制形式。
三、交易机构主要职责、内设部门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1.拟定交易规则。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江西省电力市场发展目标,逐步完善江西省电力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交易品种,编制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规则,起草市场建设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2.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和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加强技术支持系统的运行管理,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的开展。
3.市场成员管理。根据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准入目录,受理进入目录企业自愿提交的入市申请,对入市申请进行审核,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成员签订入市协议及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管理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材料。根据授权,监管市场成员在市场中的行为,对违反市场规则或达到退出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或清退。
4.交易组织。发布交易信息及交易公告,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并按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5.交易执行及认定。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确保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用电权合同得到有效执行。根据授权,对交易执行结果及偏差责任进行认定,为交易结算提供依据。
6.交易结算。根据交易执行结果和偏差责任认定,按照结算规则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组建初期,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条件成熟后,探索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交易结算方式。
7.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交易前、交易后,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
8.市场服务。为省内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教育培训、参与交易、投诉管理、电话热线等服务,确保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接受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9.承办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部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人,其中:总经理1人,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监事1人,独立董事1人(由省能源局推荐);内设6个部门,暂定市场处、交易处、电能结算处、技术处、监察合规处、综合处等6个处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具体职责为:
1.市场处:主要负责电力市场建设与规则编制、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市场服务等工作。
2.交易处:主要负责市场分析预测、交易组织、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等工作。
3.电能结算处:主要负责交易结算、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
4.技术处:主要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工作,为市场运营提供技术支持。
5.监察合规处:主要负责党群、监察审计、市场评估与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等工作。
6.综合处:主要负责综合管理、项目管理、人资、财务管理及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业务衔接等工作。
(三)人员及收入来源。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初期,以国网江西交易中心现有在编人员为基础,待公司改组为相对控股形式时,按照明确的任职标准,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参股单位择优选拔人员,或公开选聘人才。薪酬待遇按照市场化及同工同酬原则,参照电网企业相应人员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为降低各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初期(以三年为届),不收取交易相关费用。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所需资金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列支。条件成熟后,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向市场主体收费,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用于解决交易中心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四)其他事项
1.与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的关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市场规则制定的交易计划具有法定效力,调度应严格执行,发生的偏差要有合理的解释说明。年度、月度、周交易计划均由交易机构制定,调度机构执行计划并负责日前、日内交易和实时电力电量平衡、辅助服务等涉及系统安全的工作。
2.与电网企业发展策划部的关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除省内交易计划外,也同时组织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网企业可以作为购电主体,由发展策划部提出年度外购电安排建议,但不能作为制定全省年度交易计划的依据。
3.与各市、县供电公司的关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指导、汇总各市、县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各市、县供电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电量的执行、电能计算与确认、电费结算等工作,并协助提供电力用户负荷曲线等相关信息。
四、市场管理和市场监管
(一)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组成的议事管理机构,负责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管理。研究确定市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省电力交易中心公司章程、市场交易和运营规则等),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市场建设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重要问题,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管理和市场风险防控工作,提出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和机构改组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参与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可行使否决权。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另行制定。
(二)市场监管。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审议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对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情况实施监管,对市场主体操纵市场、影响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等行为进行监管,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协调处理交易纠纷。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完成外部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并提出规则完善等建议。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下,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各项工作,协调推进江西省电力市场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二)强化工作落实。省能源局牵头制定《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定期总结电力交易机构试点经验,制定《江西省电力交易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有关条件与程序。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牵头拟订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经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同意。
(三)强化信息沟通。加快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强化其议事、协调和管理作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公司筹备组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相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充分发表意见。
【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 9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改经体〔 2015〕 2752 号)精神,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加快培育多元售电主体, 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公平竞争, 进一步发挥电力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及实施目标
( 一) 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按照“管住中间、 放开两头”的体制框架, 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试点,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 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 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促进我省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侧业务, 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 进一步引入竞争, 打破电力市场的垄断格局, 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 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 保障电能的生产、 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优先开放单位能耗、 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 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 针对增量部分电力需求,开展配售电市场化改革试点。充分利用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进一步提高能源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 强化政府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的监管, 建立规范购售电交易机制, 完善市场主体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 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 三) 主要目标
按照“管住中间、 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 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3—5 年全部放开除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成立售电公司, 初步拟定在南昌、 上饶、 赣州、 宜春、 九江等地区选择符合试点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建设、 运营增量配电网, 组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无歧视地向区域内售电公司和用户开放,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创新能源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探索差异化售电模式,构建电、热、 冷、 汽等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 为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 进一步提高能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售电侧市场主体
( 一) 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 配电网运营权、 承担其配电区域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履行确保居民、 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基本责任。 对配电区域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保障基本供电; 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 计量、抄表、 维修、 收费等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开放, 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 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 二) 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为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网运营权、 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 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同一配电区域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 以经济、 优质、 安全、 环保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调度管理。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 三) 电力用户
试点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 结合其用电性质和用电规模, 具有相应自主选择权, 按照差别化供电模式选择从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购电。
三、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 一)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包含电力销售项。
( 二) 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电力市场交易资格采取注册制,不实行行政审批。 售电公司对照准入条件, 按照“一注册、 一承诺、 一公示、 三备案”的程序, 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 三)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严重违反市场规则、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有关法人、 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不得再进入市场。
四、 试点的主要任务
( 一)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鼓励供水、供气、 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从事售电业务。 通过分等级、分步骤地放开售电业务, 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 专业化的售电企业,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售电市场主体,实现售电侧的充分竞争。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 二) 放开试点地区增量配网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 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鼓励组建配电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配电公司拥有独立的配电网运营权, 承担其配电区域内负有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成立的配电公司应严格按照发改能源〔 2015〕 1899 号文、国能电力〔 2015〕 290 号文等要求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 确保电网稳定运行、 安全可靠。
( 三) 建立保底供电服务制度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 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情况下, 按照规定的程序、 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 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 按照政策规定收费。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 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所选择的售电公司无法提供供电服务的用户有电可用, 电网企业以及拥有独立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对配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无议价能力或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 由提供保底服务的供电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供电; 参与电力市场后所选择的售电公司无法提供供电服务的用户, 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新售电公司购电, 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供电, 直至其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议。
( 四) 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和管理
1. 建立健全电力交易机制。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江西省电力市场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 其日常运营不受电网企业干预, 受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各市场主体的监督。 在华中能源监管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 依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 公开、 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 负责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组织, 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所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机制, 用户一旦进入交易市场后, 如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 列入黑名单, 不得再进入市场。 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 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 电耗、 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2. 推进电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 可追溯、 可核查。 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 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 推动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 制度化、 程序化。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 对严重失信行为且影响电力安全的, 可实施限制交易或强制性退出, 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实施联合惩戒。
( 五) 创新能源综合管理体制
1. 实行差异化供电模式。 根据试点地区的用户性质和用电规模, 探索实行差异化供电模式。 一是大用户, 35 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或大型城市综合体、 大型居民小区)可采取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 也可选择从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购电。 二是一般工商业用户, 可选择从售电公司购电, 也可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 三是居民、 农业生产、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户, 主要由电网企业和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 另外,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特大用户, 在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相关费用后, 可选择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 利用
市场化交易机制, 多渠道购电; 同时, 对增量配电业务, 也可成立独立的配售电公司。 特大用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范围,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 年用电量超过 2 亿千瓦时, 用户电压等级 110 千伏及以上。
2. 开放综合能源管理市场。 在试点地区探索综合能源管理创新, 对促进园区招商引资、 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结合试点地区产业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 预留供热、 供汽、 供水设施及管线,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天然气热电联产、 冷热电三联供等分布式能源, 实现电、 热、 冷、水、 汽等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 开放区内综合能源管理市场, 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模式, 选择建设和营运主体。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组建各种类型的能源服务公司, 鼓励试点地区利用区内现有的资源优势, 组建冷热电三联供能源服务公司。
3. 发挥节能服务公司优势。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采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 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为用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包括节能诊断、 融资、 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施工、 调试、 监测、 培训、 运行管理等的特色性服务, 通过整合节能产业链, 采用多元化、 多层次的节能产品组合和技术路径, 为客户提供新型的、 系统的能效管理服务,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加快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 常态化、 精细化开展需求侧市场建设。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引导售电商、 电能服务商等共同参与, 主动减少高峰用电 研究构建电力需求响应市场机制, 建设需求响应技术支持平台,
政府部门、 供电企业、 售电企业(电能服务商)、 用户共同参与,形成有效的电力需求响应模式, 消减社会高峰负荷需求。 鼓励售电主体提供负荷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鼓励发展用户侧分布式电源, 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网或终端用电系统,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 六) 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
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及时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制定适用于售电侧市场不同业务形态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大用户并网技术协议示范文本等, 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根据不同层次的售电企业类别, 探索交易保证金等制度, 研究建立零售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零售市场监管办法, 对零售市场主体、 配电网无歧视公平开放以及交易过程及结果执行等实施监管。
五、 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已成立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 3 个专项工作组的基础上, 报请省政府成立江西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 省直相关部门、 华中能源监管局、 电网公司、 发电企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统筹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 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具体负责牵头协调, 各试点地区具体组织实施。
( 二) 落实具体责任。 试点区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售电侧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 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政府监管下, 为售电公司提供规范便捷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 三)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 加大对我省售电侧改革的宣传报道, 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文件, 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工作,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确保江西省售电侧改革在国家政策体系框架内顺利推进。
( 四) 强化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等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地区改革动态, 加强指导、 协调和督查, 华中能源监管局和省能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主体准入、 电网公平开放、 市场秩序(信息公开、合同履行、 合同结算等)、 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信用情况、 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售电公司名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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