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要不要参与竞争,这一争论终于要停歇了。
8月28日,一位电力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电改配套文件将很快出台。随着这一配套文件的出台,第一批售电牌照的获得者将敲定。与此同时,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是否会进入竞争跑道,与其他公司一同参与竞争性售电也将尘埃落定。
据业内人士分析,未来售电公司的利益格局大致为三类别。也就是说,争夺万亿蛋糕将是进入这三大类别中的公司的游戏。
其中一类是发电公司新设立的售电公司,另一类是地区社会资本和能投设立的新公司,之外是两大电网成立的售电公司。

在这三大利益体中,母系来源于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或许优势较为明显。由于母系公司可以发电,不需要外买,虽然会被上网至电网收取过路费,但成本与售价之间将可以实现衔接,灵活地调整内部利润结构。
而电网公司,“由于调度并未独立,仍然由电网公司负责,一种新形式的垄断将会产生,那么在竞争销售过程中会优势凸显。”在一位大型发电央企相关负责人眼里,这将使得发电企业和其他社会投资者面临一种比较弱势的竞争
事实上,这也是众多参与竞争售电公司们共同的担忧和忐忑。上述人士称,多年来由于“市场煤、计划电”的模式,发电企业都长期陷入亏损状态。如今虽然煤价较低,电力又进入相对过剩时代,电改让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它们同样不希望电网企业参与竞争性售电。
而电网企业认为,工业用户售电占了整体利润一半以上,电网企业不可能放弃。而且电网企业有着多年售电经验,更优于那些之前没参与售电的投资主体。
目前,大局或已定,一切争论与担忧已经毫无意义。
电网能否参与竞争性售电
关键不在于哪些售电主体可以进入,而是合理的市场规则安排
从国外经验看,有输电业务的电力公司并非不能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而且改革前的电力公司在配网运维、用电安全检查、抄核收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在电改过渡期,继续让其参与竞争性售电,既有利于保障电力可靠持续供应,又可作为其他售电主体的参照对象。
但在我国,为何各方对电网企业参与竞争性售电的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9号文”未提出调度分离,交易机构要求的是“相对独立”。人们担心电网企业一旦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可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无法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平公正。
当然,在交易机构的运作方式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试想,如果市场规则得以完善,交易机构作为中立机构公平安排购售电计划,调度中心按照交易机构传递的交易计划组织调度,电网公司售电与输电成本分开核算,是否还该质疑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的合理性呢?
因此,相比纠结于电网企业能否参与竞争性售电,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规则,让不同类型的售电主体能无歧视地参与售电业务,构建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
电力交易机构在路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进展与成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连维良表示,要实现电价由市场来决定,发电各方要自主交易,很重要的一个是要有交易的场所和平台,就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力交易机构,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启动。
电力交易机构未来发展方向
目前,针对电力交易市场问题,由政府牵头搭建市场平台,让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自由协商或集中竞价敲定中长期合同电量,电网企业负责输送电力并收取过网费,这种方式应该说对电力市场的认识和操作还过于简单。
在计划体制基础上,电力市场建设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东北、华东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但最大的障碍是行政计划管制,包括项目核准制、价格审批制、年度计划电量分配制。
项目核准制以保证未来的电力供应和电量平衡为基础,电价审批以核准项目所估算的设备利用小时数为核价依据,年度计划电量分配机制,落实了项目核准制和电价审批制对电力投资回报的预想,三个制度形成完整的闭环运行。
这种体制存在明显的弊端,近20年来,电力需求增长不确定性较大,使得国家集中决策审批的方式难以适应,项目核准制剥夺了电企分散决策权和发展的部分自主经营权。价格审批制锁定了电力生产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的价格,年度发电计划分配又锁定了上网电量,发电企业自然丧失了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价格不能波动,电量不能自主营销确定,电力项目不能自主决策,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自然举步艰难。
电力市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从目前世界各国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看,只有在批发市场开动起来之后,才能推动零售市场的正常运行,从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建设沿革来看,基本上是在完成日前市场、实时平衡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中长期合约市场建设后,考虑建设容量市场和金融市场。
在电力市场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仅有大用户直购电还不够,按照国际经验,针对其他中小用户,在我国电力市场的拓展中,另一重点是应将电力体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引入民营资本,培育出买电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交易的售电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电力交易所,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一,私人售电公司的成立可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由电力监管部门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做出运营资格认定成为电力市场新的载体,扮演市场基层营销的主要角色。它们一方面可以为大用户进行电力产品经纪服务,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居民家庭、学校、医院、政府部门等单位的用电服务及销售统一组织起来,真正在用电侧实现多买多卖的市场体系,使得我国的电力改革真正通过双侧竞价使消费者和用户得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享受来自竞争的繁荣。
其中,私人售电公司的经纪人和职业经理人最好由熟悉电力工业特点、有一定电力企业从业经历的电力辅业和多种经营分离出来的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不仅有利于私人售电公司拥有通过电力市场专业化分工培育出的职业售电队伍,提升专业化程度,也能够更好地进行电力预测,帮助用户判断并承担一定的电力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二,在当前中国电力市场的改革与建设过程中,仅将着眼点局限于传统思路、陷入是构建全国性质的还是大区一级或省级电力市场纷争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将电力市场建设的视野放得更宽,从国际先进经验中探索新路,并结合国情为我所用,才能真正提升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层次。
因此,在新一轮改革即将起步之时,中国电力监管部门应尊重国际发展规律,充分重视电力市场化改革与金融改革的配合,参照中国证监会下设股票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模式,成立从事电力现货、远期现货及期货交易的电力交易所。下一步改革可根据电力产品属性,引入资本经营概念,类似于目前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形式,由电力期货交易所开发不同品种的电力交易产品,并最终过渡到电力的金融交易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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