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河北省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指标体系设有奖励性指标与惩罚性指标。奖励指标是对经营主体积极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行行为的激励,惩罚指标是对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详情如下:
关于《河北省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河北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河北省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支撑作用,我委起草了《河北省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建议。电子邮箱:dlb@hbdrc.gov.cn ,邮件标题请注明“信用评价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55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邮政编码:0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信用评价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311-88600396
时间: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29日
附件:河北省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河北省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河北省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河北省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对客观反映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履约能力和履约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计算,生成信用评价结果,并进行发布和应用等系列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电力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是指已获得河北(河北南部电网)、冀北电力市场准入、在河北、冀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并参与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批发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建设、指导和监督河北省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创新拓展信用应用场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河北省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根据数据获取渠道和经营主体信用表征范围分为场内评价指标、场外评价指标,场内评价指标对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场外评价指标主要评价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等。
第八条为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指标体系设有奖励性指标与惩罚性指标。奖励指标是对经营主体积极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行行为的激励,惩罚指标是对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九条指标体系评分项总分为1000分。其中,场内评价指标权重800分,场外评价指标权重200分,奖励指标和惩罚指标为额外的加、减分项。
第十条指标体系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十级”制,即分为A、B、C、D四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D十个等级。分值与信用等级对应如下:

AAA级表示信用表现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表现很好,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
AA级表示信用表现好,履约能力强,履约表现好,能够积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A级表示信用表现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表现较好,能够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BBB级表示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履约表现一般,基本可以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BB级表示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能力较弱,履约表现较弱,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能力较弱。
B级表示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表现很弱,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能力很弱。
CCC级表示信用表现较差,履约表现较差,对电力市场秩序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CC级表示信用表现差,履约表现差,对电力市场秩序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C级表示信用表现很差,履约表现很差,对电力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D级表示企业没有信用,履约表现极差,对电力市场秩序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为强化市场主体培育,新入市的经营主体注册生效后未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评价结果暂按A级认定;如发生惩戒事项并触发降级条款的,滚动调整其信用评级。
第三章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河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冀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和指标体系,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用评价。电力交易中心依托电力交易平台归集相关数据和信息,按“月评分、季看板、年评价”方式,即按月统计奖惩情况,按季通报奖惩得分,按年开展总体评价,计算形成评价结果公示、发布。对于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任何交易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做评价。
第十四条电力交易中心要在电力交易平台开发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与信用评价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要细化信用信息申报、信用评价组织、信用公示及备案等具体流程,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相关评价数据指标,按照标准进行自动评分评级,依法依规做好与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数据需求,及时提供经营主体遵守调度纪律、缴纳电费等数据,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经营主体应按照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数据需求,及时提交企业信用、财务状况数据及证明材料,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逾期未提交或提交错误信息影响评价结果准确性的,对应指标不得分。
第十七条电力交易中心应注重经营主体隐私保护,对私有信息进行脱敏、脱密处理。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结果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后,在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上传佐证材料。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答复工作。若经营主体对电力交易中心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反馈,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最终核定。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可以终止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
1.受评经营主体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受评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的;
3.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面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主体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约事件,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信用风险预警:
1.评价结果为CCC级或CC级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系统提示等形式以私有信息向该主体发出风险预警;
2.评价结果为C级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告、系统提示等形式以公开信息向全市场发出风险预警,并将该经营主体列入重点监测名单;
3.评价结果为D级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告、系统提示等形式以公众信息向全市场发出风险预警,并将该经营主体列入重点监测名单。
第二十四条A级以上经营主体优先推荐交易新业务、新品种试点或推广顺序拟定等。
第二十五条结合市场运营实际和信用评价运行情况,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用好的经营主体,在履约保函(险)、保底售电公司遴选等方面提供便利措施、优先服务,对信用评级低、失信严重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评价结果与交易规模联动机制。评级结果为CCC级或CC级的售电公司,评级结果发布次年交易规模上限调整至原上限的90%;评级结果为C级的售电公司,评级结果发布次年交易规模上限调整调整至原上限的80%;评级结果为D级的售电公司,评级结果发布次年交易规模上限调整至原上限的70%。
第二十七条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政府、监管机构等发文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不进行计分考评,直接定为D级。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经营主体被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原则上应在评价结果发布后六个月内完成整改。通过限期完成整改、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市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等方式,在新的评价周期内增加信用评价分值,提升信用等级实现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若经营主体具体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的,亦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的,该经营主体可通过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由电力交易中心对相关失信记录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三十条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由电力交易中心及时更正相关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将更正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河北、冀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需由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南网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