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华电国际发布二零一五年中期业绩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按《国际会计準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编製的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叁十日止六个月期间(「本期间」)未经审计的中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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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中期业绩:新增装机、核准及在建项目等情况

2015-08-24 08:4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华电国际发布二零一五年中期业绩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 事 会(「董事会」)谨 此 公 佈 本 公 司 及 其附 属 公 司(「本集团」)按《国 际 会 计 準 则》第34号「中 期 财 务 报 告」编 製 的 截 至 二 零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 止 六 个 月 期 间(「本期间」)未 经 审 计 的 中 期 综 合 财 务 业 绩 摘要。

财务及业务摘要

• 发电量约为81.53百 万 兆 瓦 时,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7.29%;

• 上网电量约为76.31百 万 兆 瓦 时,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7.33%;

• 营业额约为人民币303.57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9.43%;

• 实现本公司股东权益持有人应佔本期间利润约人民币35.59亿 元,比 二 零一四年同期增长约28.73%;及

• 每股盈利约人民币0.404元。

本公司董事会在此宣佈本期间未经审计的经营业绩以及与二零一四年同期相关 经 营 结 果 的 比 较。本 期 间,本 集 团 取 得 营 业 额 约 为 人 民 币303.57亿 元,比 二 零一四年同期减少约9.43%;实 现 本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佔 本 期 间 利 润 约 人 民币35.59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 约28.73%;每 股 盈 利 约 为 人 民 币0.404元;每 股 净 资 产 值(不 含 非 控 股 股 东 权 益)约 为 人 民 币3.74元。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建 议 不 派 发 本 期 间 的 中 期 股 息。

本期间,本集团的中期财务报表虽未经审计,但已由本公司的核数师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 师 行 按 照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所 颁 佈 的《香 港 审 阅 工 作 準 则》第2410号–「独 立 核 数 师 对 中 期 财 务 信 息 的 审 阅」进 行 了 审 阅。德 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致董 事 会 的 不 附 修 订 结 论 的 审 阅 报 告 载 于 将 适 时 寄 送 各 股 东 的 中 期 报 告 中。同时,本 公 司 审 核 委 员 会(「审核委员会」)对 本 集 团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业 绩 及 其 相 关财 务 资 料 进 行 了 审 阅。

主要资产

本 集 团 为 中 国 最 大 型 的 综 合 性 能 源 公 司 之 一,其 主 要 业 务 为 建 设、经 营 电 厂,包 括 大 型 高 效 的 燃 煤 燃 气 发 电 机 组 及 多 项 可 再 生 能 源 项 目,以 及 开 发、建 设 及经 营 煤 矿。本 集 团 下 属 电 厂 及 公 司 地 理 位 置 优 越,主 要 处 于 电 力 负 荷 中 心 或 煤矿 区 域 附 近。

截 至 本 公 告 日,本 集 团 已 投 入 运 行 的 控 股 发 电 厂 共 计49家,控 股 总 装 机 容 量 为43,560.3兆 瓦,其 中 燃 煤 及 燃 气 发 电 控 股 总 装 机 容 量 共 计39,171兆 瓦,水 电、风电、太 阳 能 及 生 物 质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控 股 总 装 机 容 量 共 计4,389.3兆 瓦。本集团控参股煤矿企业共计16家,拥 有 煤 炭 资 源 储 量 约22亿 吨,预 计 拥 有 煤 矿 产能 约1,000万 吨╱年,详 细 情 况 如 下:

1) 控 股 燃 煤 及 燃 气 发 电 机 组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註: 1. 於本公告日,本集團持有華瑞公司的權益裝機容量為1,544.36兆瓦。華瑞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 中河北華電蔚州風電有限公司的風電裝機容量為99兆 瓦。

2. 本集團收購湖北公司82.56%的股權,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完成股權交割,並列入財 務 報 表 範 圍。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 宏观经济与电力需求

据 有 关 资 料 统 计,二 零 一 五 年 上 半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为 人 民 币296,868亿 元,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7.0%。全 国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累 计2,662.4百 万 兆 瓦 时,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1.3%,增 速 同 比 降 低 了 约4.01个百 分 点。分 产 业 看,第 一 产 业 用 电 量 同 比 增 长0.9%;第 二 产 业 用 电 量 同 比下 降0.5%;第 叁 产 业 用 电 量 同 比 增 长8.1%;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量 同 比 增 长4.8%。

(2) 电力生产

本 期 间,本 集 团 发 电 量 约 为81.53百 万 兆 瓦 时,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7.29%;上 网 电 量 约 为76.31百 万 兆 瓦 时,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7.33%;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为2,132小 时,其 中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为2,399小 时,供 电 煤 耗 为302.18克╱千 瓦 时,远 低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3) 营业额与利润

本 期 间,本 集 团 实 现 营 业 额 约 为 人 民 币303.57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少 约9.43%,主 要 是 上 网 电 量 同 比 减 少 及 上 网 电 价 下 调 的 影 响。本 集 团 售电收入约为人民币283.18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9.31%;售 热 收 入约为人民币18.19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 约4.16%;售 煤 收 入 约 为 人民 币2.20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下 降 约59.61%。

本 期 间,本 集 团 经 营 利 润 约 为 人 民 币80.65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 约15.66%;本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佔 本 期 间 利 润 约 为 人 民 币35.59亿 元,比二零一四年同期增长约28.73%,主 要 是 本 集 团 单 位 发 电 燃 料 成 本 下 降 的 影响。每 股 盈 利 约 为 人 民 币0.404元。

(4) 主要经营费用

燃 料 费 用 是 本 集 团 最 主 要 的 经 营 费 用。本 期 间,本 集 团 燃 料 成 本 约 为 人 民币125.66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26.48%,燃 料 成 本 佔 本 集 团 经 营 费用 约56.37%。本 集 团 燃 煤 机 组 单 位 发 电 燃 料 成 本 同 比 下 降20.89%。

本 期 间,本 集 团 折 旧 及 摊 销 费 用 约 为 人 民 币42.56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增长约7.92%,主 要 是 新 机 组 投 产 及 技 改 转 资 增 加 的 影 响。本 期 间,本 集 团 维 护、保 养 及 检 查 费 用 约 为 人 民 币15.86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年同期增长约6.30%,主 要 是 新 机 组 投 产,以 及 机 组 环 保 改 造 而 导 致 的 消耗 性 材 料 费 增 加 的 影 响。

本 期 间,本 集 团 行 政 费 用 约 为 人 民 币10.05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 约11.19%,主 要 是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影 响。

本 期 间,本 集 团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费 用 约 为 人 民 币2.92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同期增长约10.97%,主 要 是 煤 价 降 低 导 致 相 关 税 费 抵 扣 减 少 的 影 响。

(5) 财务费用

本 期 间,本 集 团 财 务 费 用 约 为 人 民 币29.39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减 少 约7.21%,主 要 是 平 均 资 金 成 本 率 降 低 及 银 行 借 款 减 少 的 影 响。

(6) 应佔联营及合营公司利润

本期间,本集团应佔联营及合营公司利润约为人民币2.56亿元,比二零一四年同期减少约25.66%,主 要 是 本 集 团 参 股 煤 矿 实 现 利 润 减 少 的 影 响。

(7) 所得税

本 期 间,本 集 团 所 得 税 费 用 约 为 人 民 币13.07亿 元,比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增 长约41.76%,主 要 是 本 集 团 盈 利 增 加 的 影 响。

(8) 资产质押与抵押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 青 岛 公 司、滕 州 公 司、广 安 公 司、灵 武 公 司、宿 州 公 司、泸 定 水 电 公 司、芜 湖 公 司、杭 州 半 山 公 司、杂 谷 脑 水 电 公 司、莱州 公 司、中 宁 公 司、水 洛 河 公 司、宁 夏 新 能 源 公 司、昌 邑 风 电 公 司、淄 博 风电公司及张家口风电公司为取得借款约人民币183.63亿 元,因 而 将 其 电 费收 费 权 或 售 电 应 收 账 款 质 押。另 外,本 公 司 将 持 有 的 坪 石 发 电 公 司75%的股权为其作为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担保方而承担的债务清偿进行质 押。

坪石发电公司为取得借款约人民币14.38亿 元,将 其 发 电 机 组、相 关 设 备 及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水 洛 河 公 司 为 取 得 借 款 约 人 民 币13.63亿 元,将 其 厂 房 设备 抵 押。山 西 茂 华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取 得 人 民 币4.60亿 元 的 长 期 借 款,将 其 採 矿 权 抵 押。

(9) 债 务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本 集 团 总 借 款 金 额 约 为 人 民 币823.35亿 元,其中美元借款约为1.88亿 美 元,欧 元 借 款 约 为0.21亿 欧 元,负 债 佔 资 产 比 率 约为76.70%。另 外,本 集 团 的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余 额 约 为 人 民 币136.26亿 元、应 付短期融资券余额约为人民币51.43亿 元、应 付 中 期 票 据(含 一 年 内 到 期)余 额约为人民币64.61亿 元,非 公 开 定 向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约 为 人 民 币59.86亿 元。

(10) 或有负债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本 集 团 的 附 属 公 司 广 安 公 司 向 龙 滩 公 司 提 供银行借款担保共人民币70,200,000元。

(1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本 集 团 拥 有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约 人 民 币59.36亿 元。

除 于 本 公 告 披 露 的 资 料 外,有 关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香港联交所」)证 券上 市 规 则(「《上市规则》」)附 录 十 六 第32段所载有关本集团其他事宜的相关资料,与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报 告 所 载 的 资 料 并 无 重 大 分 别。

业务展望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发 电 行 业 仍 处 于 经 营 环 境 相 对 宽 鬆 的 景 气 週 期。虽 然 电力 过 剩、增 速 放 缓,但 是 煤 价 仍 将 保 持 低 位,资 金 成 本 还 有 下 降 空 间。本 集 团将 继 续 在 较 好 的 盈 利 区 间 运 行,项 目 发 展 处 于 重 要 的 战 略 机 遇 期。同 时,电 力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推 进,对 本 集 团 的 经 营 模 式、发 展 模 式、节 能 环 保、依 法 治 企和 相 对 竞 争 力 建 设 等 方 面 也 带 来 了 新 的 挑 战。

二 零 一 五 年 下 半 年,本 集 团 将 强 化 经 营 管 控,推 进 资 产 结 构 改 善,加 快 结 构 调整,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水 平,强 化 环 保 管 理,努 力 实 现 全 年 的 工 作 目 标。本 集团 将 致 力 于 构 建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控 体 系,适 应 新 常 态,进 一 步 提 高公 司 的 市 场 份 额,持 续 提 升 发 展 质 量 和 发 展 效 益。

重大事项

(1) 建议二零一五年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及二零一五年A股认购事项进展于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建 议 非 公 开 发 行A股(「二零一五年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不 多 于 十 名 特定 投 资 者,包 括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中国华电」)。二 零 一 五 年 非 公 开 发 行A股 事 项 为 本 公 司 于 中 国 境 内 上 市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即,A股),每 股 面 值 为人民币1.00元。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不 超 过1,418,000,000股A股,发 行 价 格 为不低于人民币每股5.04元(完 成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分 红 之 后,发 行 底 价 相 应 调整为人民币每股4.77元),最 终 发 行 价 格 将 以 询 价 方 式 确 定。中 国 华 电 拟 认购的总股数不少于发行下实际发行A股数量的20%(「二零一五年A股认购事 项」)。中 国 华 电 为 本 公 司 关 连 人 士,因 此,中 国 华 电 认 购2015年非公开发 行A股事项下的A股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关 连 交 易。二 零 一 五 年 非 公 开 发 行A股事项已经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叁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取得独 立 股 东 批 准,并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关 于 核 准 华 电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覆》(证 监 许 可[2015]1864号),核 准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非 公 开 发 行A股 事 项。该 批 覆 自 核 准发行之日起6个 月 内 有 效。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十 叁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的 公 告;以 及 日 期 为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的 通 函。

(2)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调 任 及 变 更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陈 斌 先 生 获 调 任 为 董 事 会 执 行 董 事(塬 为 非 执行 董 事),并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和 授 权 代 表,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叁 月 叁 十日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第 七 次 董 事 会 议 结 束 后 生 效,陈 斌 先 生 的 执 行 董 事 任 期至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届 满 时 止。

陈 建 华 先 生 因 工 作 塬 因,辞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授 权 代 表 职 位,且 自 二 零一 五 年 叁 月 叁 十 日 起 获 调 任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塬 为 执 行 董 事),任 期 至 第七 届 董 事 会 届 满 时 止。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叁 月 叁 十 日 的 公 告。

鉴 于 陈 殿 禄 先 生 已 达 煺 休 年 龄,辞 去 董 事 会 非 执 行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长职 位,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张 科 先 生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任 期 自 二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 时 起 至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之 日 时 止,而 非 执 行 董 事 王 映 黎 女士 则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长,任 期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第 七 届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结 束 时 起 至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之 日 止。

叁 名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王 跃 生 先 生、宁 继 鸣 先 生 和 杨 金 观 先 生 任 职满 六 年,于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 起 不 再 担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王 大树 先 生、魏 建 先 生 和 宗 文 龙 先 生 获 董 事 会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各自任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至第七届董事 会 任 期 届 满 之 日 止。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增加两名独 立 监 事 即 李 景 华 先 生 和 查 剑 秋 先 生,各 自 任 期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日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 起 至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届 满 之 日 止。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公 司 章 程,本 公 司 员 工 选 举 魏 爱 云 女 士 为 本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任 期 自 二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至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届 满 之 日 止。详 情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公 告。

(3) 收 购 湖 北 公 司 股 权(「收 购 事 项」)及 因 收 购 事 项 及 调 整 年 度 上 限 产 生 的 持 续

关连交易于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五 日,本 公 司 与 中 国 华 电 签 署《关 于 华 电 湖 北 发 电 有限公司82.5627%股 权 之 转 让 协 议》(「股权转让协议」)。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协 议,中国华电有条件同意出售及本公司同意购买湖北公司82.5627%的 股 权,收购价约为人民币3,845.21百 万 元,由 本 公 司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以 现 金 支 付。该 交易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 经 本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于 二 零 一 五年 七 月 一 日 完 成 股 权 交 割,并 将 湖 北 公 司 列 入 财 务 报 表 範 围。中 国 华 电 为本 公 司 关 连 人 士,因 此,收 购 事 项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关 连 交 易。完 成 股 权 交 割 后,湖 北 公 司 已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以 下 交 易 构 成 本 公司 关 连 交 易:

(i) 本 集 团 与 中 国 华 电 及 其 联 繫 人 之 间 有 关 相 互 供 应 煤 炭、设 备 及 其 他杂项及相关服务的现有持续交易构成中国华电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订 立 的 煤 炭、设 备 及 服 务 採 购(供 应)框 架 协 议 项 下 的 持续 关 连 交 易;

(ii) 本 集 团 与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华电财务」)之 间 有 关 提 供 金 融服务的持续交易构成华电财务及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订立 的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项 下 的 持 续 关 连 交 易。于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五 日,本 公 司 与 华 电 财 务 订 立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补 充 协 议,现 有 年 度 上 限 增 至人民币75亿 元;

(iii) 湖 北 华 电 襄 阳 发 电 有 限 公 司(「襄阳发电」)(湖 北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成 为本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由 于 陕 西 煤 业 化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为 襄 阳 发 电 的 主 要 股 东,根 据 上 市 规 则,陕 西 煤 业 化 工 集团 为 本 公 司 之 附 属 公 司 层 面 的 关 连 人 士。由 于 陕 西 省 煤 炭 运 销(集 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陕西煤炭运销」)为 陕 西 煤 业 化 工 集 团 的 全 资 附 属 公司,根 据 上 市 规 则,陕 西 煤 炭 运 销 亦 于 收 购 事 项 完 成 后 成 为 本 公 司 之关 连 人 士。于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五 日,本 公 司 及 陕 西 煤 炭 运 销 订 立 陕西 煤 炭 採 购 框 架 协 议。陕 西 煤 炭 运 销 与 本 集 团 之 间 的 有 关 陕 西 煤 炭採购框架协议项下煤炭供应的持续交易于收购事项完成后构成持续

关 连 交 易。详 情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六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五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 的 公 告;以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月 二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的 通 函。

(4)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 公 司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叁 日 召 开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大会审议批准了本公司建议二零一五年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及二零一五年A股 认 购 事 项 的 相 关 议 案。详情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叁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公 告。

本 公 司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叁 十 日 召 开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大会审议批准了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 收 购 事 项 及 交 易;审 议 及 批 准 因 订 立 本 协 议,本 公 司 与 华 电 财 务 订 立《金融 服 务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的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连 同 上 限 增 额。详情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叁十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公 告。

(5) 向 华 电 金 沙 江 上 游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华 电 金 沙 江」)增 资(「增 资」)于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七 日,本 公 司 与 华 电 金 沙 江 订 立 增 资 协 议,据 此,本 公司 将 参 与 对 华 电 金 沙 江 的 增 资。此 次 增 资 全 部 由 华 电 金 沙 江 的 现 有 股 东按 比 例 完 成。本 公 司 以 现 金 出 资 人 民 币72百 万 元,并 应 向 华 电 金 沙 江 全 数付清尚未支付的出资金额人民币8.27百 万 元。于 增 资 完 成 后,本 公 司 在 华电金沙江彼时的经扩大註册资本中所持股权仍将为20%。华 电 金 沙 江 为 本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华 电 的 附 属 公 司,故 为 本 公 司 的 关 连 人 士,因 此,本公 司 向 华 电 金 沙 江 增 资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关 连 交 易。详 情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七 日 的 公 告。

(6) 与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华 电 融 资 租 赁」)订 立 融 资 租 赁 框 架 协 议于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六 日,本 公 司 与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订 立 融 资 租 赁 框 架 协议,据 此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同 意 根 据 该 协 议 规 定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向 本 集 团 提 供融 资 租 赁 服 务,该 等 服 务 包 括 直 接 租 赁 及 售 后 回 租 服 务。本 集 团 相 关 成 员公 司 与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将 就 每 项 融 资 租 赁 订 立 独 立 执 行 合 同,所 有 融 资 租赁项下不时未偿还的融资总额将不超逾人民币10亿 元。华 电 融 资 租 赁 为 本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华 电 的 附 属 公 司,因 此 为 本 公 司 的 关 连 人 士,融 资 租 赁框 架 协 议 项 下 的 持 续 交 易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续 关 连 交 易。详 情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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