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在自家水泵房被发现倒地身亡,其妻张某、父母、子女均认为博某是因为触电死亡,遂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01565.76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起因
居民家中水泵房内死亡,死因不明
2012年4月15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博庄社区居民张某在自家水泵房内发现丈夫博某倒地死亡,随即打电话报警。淮北阳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接到博某亲友电话赶到现场,发现水泵房地面全是水,墙上有一块电表,电表下拖出一根电线,下面有一个水泵,还有一开关和电源插座,博某尸体已不在现场。公安机关要求做死因鉴定,受害人家属未予确认,由于缺乏法医鉴定结论,博某死因不明。
审理过程
供电企业依法提供证据,维护企业利益
事发后,博某家人将淮北供电公司诉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侵权责任适用何种责任构成的归责责任,二是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如何赔偿。法院认为,居民因低压电触电损害事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确定归责责任。该案是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
原告认为受害人博某是触电死亡,但由于没有经过科学检验和鉴定,博某死亡是否是触电事故以及触电事故方式都不清楚。原告举证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博庄社区出具的证明,说明供电公司统一更换智能电表时,为部分居民无偿安装了漏电保护器,部分未安装,以说明淮北供电公司有过错。法院认为,博庄社区出具的证明,没有附带原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依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由电力使用者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不是淮北供电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防漏电技术措施,漏电保护器有严格、规范、科学的安装、运行、管理制度,单就使用中漏电保护器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是用电使用人的职责。在欠缺博某死因鉴定的情况下,不能得出博某死亡与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举证既不能证明博某死亡与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淮北供电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8816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博某之死符合电击致死的特征,淮北供电公司有为博某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博某之死与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期间,原告出示了淮北供电公司市郊供电营业所《居民漏电保护器使用告知单》一份,以证明供电公司有告知用电居民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淮北供电公司质证认为,告知单不能反映供电公司有告知义务,供电公司是否有此义务需要由法律规定。相反,该告知单证明漏电保护器属用电人所有,应由用电人安装、使用、管理、掌控。法院认证意见为,告知单是对漏电保护器具有预防漏电事故作用的宣传告知单,同时,告知单载明“漏电保护器属客户资产”,告知单不能证明淮北供电公司有为用电居民无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企业不担责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就损害事实、供电公司的过错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博某死亡后,其家人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致使博某是否为触电死亡、触电的具体成因等事实无法查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即使博某系电击致死,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供电公司有为用电居民无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以及博某死亡与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有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专家解读
供电公司非涉案线路产权人,不应承担责任
安徽省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云春认为,本案中,博某死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博某死亡原因需要由有权力的专业司法机构作出认定,而不能通过非专业人员的主观判断予以推定。本案中所有指称博某系触电死亡的当事人或证人均无医学从业经历,对其死因的判断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本案系一般侵权之诉,原告对博某死亡原因及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本案中,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电表箱出线端,即产权分界点在电表箱的出线一端。从现场图片看,产权分界点距受害人居所还有几十米的距离。依照上述规定,涉案线路的运行维护应由原告负责。本案中,涉案线路的产权属于原告,维护管理及线路所造成的损害亦应由其承担。被告不是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对案件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案与法】居民家中发生意外告电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