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浙江省发布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ZJSP-2014-0072
浙价资〔2014〕21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58元(含环保电价);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机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分钱。调整后,安装脱硫设施的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365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365元。
(四)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五)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42元调整到0.431元。
(六)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1分钱。
二、关于销售电价
全省电网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备注:
1、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上表所列电价为年发电利用小时5500小时以内对应的上网电量,超过5500小时的上网电量执行每千瓦时0.3873元的超发电价。
2、上述电价为含税电价,各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结算的不含税电价,按上述电价除以1.17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四位数字确定。
3、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其上网电价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以前投产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其脱硫电价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执行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后,其脱硫电价按每千瓦时0.015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