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6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华北电网公司、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支持调整能源结构,逐步改善大气污染状况,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京津沪燃气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网企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4.85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它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5.6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二、城南燃气热电、武清福源热电公司等四个新建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滨海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879元。
三、北疆电厂、军粮城电厂脱硫上网电价调整为到每千瓦时0.4083元;脱硝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4183元。
五、以上价格调整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六、市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各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努力节能降耗,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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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除农业生长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大工业用电2.9分、一般工商业3.9分。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余类别用电1.5分。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外,均含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
5、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