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价格大幅下跌,电厂发电成本随之下降,但电价仍纹丝不动。一些用电企业与电厂“隔墙相望”,但是却不能享受直供电带来的便捷和优惠。经过多方努力,如今山西的用电大户终于将可以享受直供电带来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利好。8月28日,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山西电监办制订的《山西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印发,这意味着省内现运行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省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将与用电企业直接交易,定价不再通过电网公司,山西的用电大户用电将更便宜。“以前,电力公司是从发电企业买电,上网之后卖给用电企业,现在电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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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用户直供电实施意见发布

2013-08-29 09:42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 

电煤价格大幅下跌,电厂发电成本随之下降,但电价仍纹丝不动。一些用电企业与电厂“隔墙相望”,但是却不能享受直供电带来的便捷和优惠。经过多方努力,如今山西的用电大户终于将可以享受直供电带来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利好。

8月28日,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山西电监办制订的《山西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印发,这意味着省内现运行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省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将与用电企业直接交易,定价不再通过电网公司,山西的用电大户用电将更便宜。“以前,电力公司是从发电企业买电,上网之后卖给用电企业,现在电力公司充当的是一个中间输送载体。”山西省经信委电力处工作人员介绍,山西作为电力能源大省,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话,能为用电企业有效减负,同时也扩大了发电量,间接帮助了发电企业。

今年2月,国家电监会就将山西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份,支持综改区建设。4月,我省选择了5个年用电量约25亿千瓦时的企业进行了试点。

根据试点效果来看,实施大用户直供电后,电价有所降低。在之前的试点中,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部分组成。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低于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2分/千瓦时—3分/千瓦时;电网输配电价,执行独立输配电价,应低于折扣后电网平均输配电价1分/千瓦时—2分/千瓦时。

在实施意见中,记者看到,资源能源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原材料产业和新兴产业,成为享受大用户直供电的重点对象,同时还鼓励战略性新型产业、能效标杆企业、循环经济园区等参与直接交易。

不过实施意见也为参与直供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资质条件定下了“硬杠杠”。参加大用户直供电的发电企业应该是省内现运行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省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低热值煤发电企业,可适当放宽发电企业的单机容量。对于用电企业也有相关门槛限制,企业上年度用电量要在1亿度以上,用电电压等级要在110千伏及以上。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

此次山西省开始试行大用户直供电,主要着眼于推动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实施后将有利于促进山西优势原材料工业健康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就地转化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山西电力工业发展,构建以电力为主线的全产业链模式。(山西新闻网)

下页附:《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试行)》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开发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促进电力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晋政发〔2013〕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必要性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大用户直供电”)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实施大用户直供电,有利于探索发输用电三方直接交易新机制,形成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有利于促进山西优势原材料工业健康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就地转化率,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加快山西电力工业发展,构建电力为主线的全产业链模式。

二、交易原则

(一)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二)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三)立足山西资源能源优势,以资源能源转化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原材料产业和新兴产业为重点。鼓励当年有新报装容量负荷的用电企业和循环经济园区用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鼓励战略性新型产业、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四)促进煤电和谐发展,鼓励已实施煤电联营和签订电煤供应长协合同的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五)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参照近三年全省工业用电量增长幅度,合理确定大用户直供电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纳入全省年度电力供需平衡。

三、交易范围

参加大用户直供电的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方可参加。

(六)发电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现运行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省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低热值煤发电企业,可适当放宽发电企业的单机容量。

(七)用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未实行行业准入的企业除外);

2、环保排放达标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后取得相关资质;

3、同类产品电力单耗在省内保持先进水平或低于全省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4、上年度用电量在1亿度以上,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

四、交易内容

(八)由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自愿向所在市经信委申报,市经信委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企业,报省经信委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九)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进行直接洽谈,就直接交易价格和年度交易电量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省电力交易平台交易。有关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十)经安全校核后的直接交易结果通过发、供、用电企业共同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委托输配电服务合同的方式确认。

(十一)用电企业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不再执行原目录电价和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

五、工作要求

(十二)发电企业一般应在基础电量之外申请大用户直供电量,并优先结算直供电量。

(十三)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省电力公司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用,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十四)省电力公司应将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直接交易结果等报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山西电监办备案。

(十五)用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十六)用电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用电企业的自备电力线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后,可用于输送直接交易的电力。

六、职责分工

(十七)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山西电监办、省物价局制定大用户直供电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省经信委负责确定年度直接交易市场总规模,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山西电监办牵头组织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负责监管市场交易秩序。

省物价局牵头测算和报批输配电价,负责交易过程的价格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安全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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