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有序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鼓励电厂建设集分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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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

2025-07-22 09:23 来源: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有序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鼓励电厂建设集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等一体的“源网荷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两重”“两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申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新增氢能营运类货车、新能源公交车等示范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更高档次的按差额补足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详情如下: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开发改规字〔2025〕3号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1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培育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行业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第七、八条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二条 大力发展先进能源制造项目

鼓励符合国家、省级、市级能源发展有关规划或相关成果纳入国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清单的大容量高安全长寿命储能电池、储能系统集成、高性能膜电极、氢燃料电池系统集成、光伏浆料、先进光伏组件等重点领域优质项目落户本区,对上述项目在用地、用能等要素方面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三条 大力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市场主体开展加氢站示范建设,提升加氢保障能力。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设置过渡期支持工业用地建设的加氢站提供加氢服务;过渡期后,支持相关加氢站建设用地“工转商”。(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

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氢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5万元。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50%。(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四条 降低车用氢气终端销售价格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区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分别给予最高4元/公斤、3元/公斤、2元/公斤的补贴,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五条 支持氢能产业项目示范应用

支持氢能产业重大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牵头推广其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产品,形成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效应。相关车辆数据要求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对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且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度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条款扶持总资金不超过2亿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 支持拓展新能源产品海外市场

支持新型储能、氢能、光伏等重点领域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储能电池、储能控制产品及系统集成、氢能及光伏先进产品等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申请欧洲、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参与国内外新型储能产业会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持续提升绿色制造能力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更高档次的按差额补足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对首次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评“清洁生产企业(简易流程)”的给予奖励2.5万元;对首次通过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评“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奖励6万元;对因“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到期,按照全流程通过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评“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2.5万元。对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支持能源企业实施以旧换新

积极有序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鼓励电厂建设集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等一体的“源网荷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两重”“两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申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新增氢能营运类货车、新能源公交车等示范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和交通局、国资局)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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