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纲领性的文件,总会引发行业的热议,136号文就是份很好的学习素材。
并非说我们通过学习就要先于他人知道什么,要多出一份信息差。而是当未来各地落地执行政策发布时,现在我们所建立起的认识就有了可以进行参照的对象。
摆在面前的就好似一份开放的思考题,我们绞尽脑汁,肆意想象后会得出一些暂时的结论,但也会留下很多未决的困惑。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带着这些,去和未来的答案相遇,也会逐渐增强自己知其所以然的能力。
在做了这么多篇“阅读理解”后,我们也可以停下脚步,根据现有的认知,罗列下今后各地执行政策的具体看点,待未来对号入座。
场内中长期市场
新能源主体尤其是光伏电源,因为自身出力曲线的特性导致其在电力中长期市场中,很难以发电曲线作为合约曲线来签订中长期合同。
从竞争角度看,火电因为成本问题,中长期签约价格受燃料成本波动影响,整体会高于新能源。
从市场角度看,像光伏这类电源也很明确自己在现货市场中可以获取的价格是高还是低。
所以中长期市场对于新能源主体确实有远期锁价的作用,不能主动放弃,需要多有作为。
136号文中也有诸多条款对中长期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了迭代建议,包含增加交易窗口,增加交易频次,灵活调整曲线等等。
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细节,既然新能源和火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对于现存的中长期考核规则对这两类电源是否要一视同仁,还有待观察。
以下是场内中长期市场中我罗列的5个看点:
新能源是否强制参与中长期交易
有关时段交易的中长期交易窗口规则调整
有关曲线交易的交易规则调整
新能源的中长期净合约电量考核规则
新能源的中长期累积交易电量考核规则
场内日前市场
针对某个交易周期的中长期市场交易窗口会有很多个,但针对该交易周期的现货市场交易窗口仅有日前市场这一次。
一个市场主体,参与日前市场需要进行信息申报,而136号文对于日前市场规则的调整建议,也主要在申报方面。
从形式上看,自愿选择是否参与日前市场结算以及自愿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日前申报需要关注选择的时间颗粒度,是每个竞价日都可选,还是一段时间内固定。
而放宽申报价格的限制意味着上下限均要所有调整,考虑到136号文对这部分内容的描述,我们也要关注新限价的制定依据以及具体数值。
以下是场内日前市场中我罗列的4个看点:
报量报价与报量不报价,是每个竞价日可选,还是一定时期内固定
报价上限的调整,如何参照用户侧尖峰到户电价
报价下限的调整,是否保留负电价申报
自愿选择参与日前市场,是每个竞价日可选,还是一定时期内固定
实时市场
实时市场作为最后的市场,不存在是否要参与这种选项,所以看点不多。
但因为场外的差价结算机制选取的减数是同类项目实时市场的交易均价,所以如何区分同类需要关注。
对于这个交易均价,是一个新能源主体,不参与中长期,不参与日前结算,应发尽发,不通过过任何手段改变出力曲线且暂不考虑电网阻塞下基本上可以获取到的市场交易价格,类似一个躺平价。
个体的交易均价和同类主体的交易均价在这些条件下差别不会太大。
纳入机制的电量同样也是入市电量的一部分,在场内以这个价格结算,在场外又以机制电价减去这个价格进行差价结算,最终的结果就是机制电量以机制电价进行结算。
但如果某个场站通过技术调整了出力曲线,将自身的发电量分布有别于其它主体,那么在场内就可以获取超过平均水准的实时市场收入。
但这一点需要政策来明确,一个新能源主体以背离自身天然发电曲线的形式参与到市场中是否被规则允许。
以下是场内实时市场中我罗列的2个看点:
通过技术手段调整的出力曲线是否被规则允许参与交易
同类项目是仅区分风光还是有更细致的区分
场外存量
不论是存量还是增量项目,在参与场外价格结算机时都要关注价格、电量以及执行期限这三方面,更要探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存量项目,文件要求合理衔接现有政策,那么我们应当先理清目前各地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的交易规则,并尝试给出自己的衔接方案。
而衔接的点要关注机制量价与现行保障性收购量价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存量项目中我罗列的5个看点:
存量项目价格结算机制与当前政策的衔接
存量项目首年机制电量与发电量的比例
存量项目后续年费机制电量申报规则(是否要求逐年缩量)
存量项目机制电价的确认(燃煤基准价/现行授权合约价)
存量项目价格结算机制的执行期限(一项一策)
场外增量
场外的增量项目的竞价活动要每年开展,所以需要关注的不仅是首年的情况,还有今后年份内的变化。
对于总体可以拿出来进行竞价的机制电量和当地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指标电量之间的关系需要关注。
同时重点要关注竞价价格上下限的设置,增量个体出清电量的规则以及每年纳入项目的执行期限是如何反映当期投资水平的。
以下是增量项目中我罗列的7个看点:
每年总机制电量的确定和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指标的关系
新增机制电量竞价总量的确定(首年增量与当前非市场化新能源电量占比的关系)
机制电价竞价出清电量的规则(边际出清者的年机制电量如何确定)
机制电价竞价申报电量的规则(年内投产的项目如何申报)
机制电价竞价上限的确定如何考量同期项目平均收益
机制电价竞价下限的确定如何考量用户侧承受能力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的考量
用户侧影响
136号文对用户侧电价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需要增加一笔系统运行费,作为补偿资金的来源。
但影响绝对不止于此,在交叉补贴、交易均价、市场化分摊费用等方面,新能源入市后短期和长期内对到户电价的影响我们也要关注。
以下是对用户价格影响中我罗列的6个看点:
各省新增系统运行费新能源价格结算机制折价具体数值
各省输配电价第三监管周期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子项变动
各省输配电价第四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变动
入市后中长期合约均价变动情况
入市后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绝对价格与相对价差)
市场结构性偏差、成本分摊、考核回收费以及辅助服务费分摊/分享面向对象的变化
其它影响
新能源入市,牵一发而动全身,还有很多其它方面的影响。
不能完全穷尽,罗列一些我感兴趣的点:
电网企业如何采购新能源入市电量(代理购电规则的调整)
强制配储取消后,存量项目是否还继续要求配储或者租赁容量
136号文下的分布式光伏
暂时罗列出30多个观察点,估计有的是各地政策文件中就可以直接对照的,有些是需要通过一定时间内发行的价格才能反映出来的。
本篇是136号文共学系列文章的第20篇,虽不能说对文件中的每句话都做了分析,但对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的理解都进行了分享。
篇幅所限更受我自己的认识所限,所述内容必有疏漏及错误之处,全当抛砖引玉,仅供大家参考。
但对于我自己来说,经过这么一番类似“阅读理解”式的学习,也会让我看待问题的角度更加全面,也让自己在今后学习各地落地政策时能够有的放矢,知道目标在哪里。
原标题:136号文(20):政策落地后的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