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367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对保安负荷供电。具体配置要求为:(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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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025-03-28 09:02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3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367号)。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对保安负荷供电。具体配置要求为: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电源供电,多电源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以上供电线路,至少有两回供电线路分别来自不同变电站。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双电源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开闭所),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开闭所)内两段母线。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自身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优先采用双路电源同时受电、互为备用的运行方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一路主供、另一路备用供电方式。

(七)重要电力用户应至少在高压侧或低压侧安装母联开关和备用电源自动投切装置(以下简称备自投),当重要电力用户的一路供电电源故障时,其保护配置应能快速通过自动切换装置保障负荷供电。重要电力用户优先在低压侧采用备自投,具体情况与供电企业论证后实施。

(八)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此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当逐步改造。

(九)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电电源。对于重要电力用户较为集中的区域,供电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及时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做好全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用电检查规范》(GB/T 43456-2023),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重要电力用户认定

(一)重要电力用户定义。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分类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执行。

(三)重要电力用户认定。重要电力用户在申请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确认资料;供电企业应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进行甄别,并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当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审核。当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四)重要电力用户备案。每年1月份,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分别汇总辖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及各市县年度认定文件,报送我委备案。

(五)重要电力用户动态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新增重要电力用户投产后(或电力用户变更、调整生产工艺后达到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供用电安全服务,当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年度审核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既有重要电力用户性质发生变化不满足认定标准时,用户应主动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申报退出。

二、规范供电电源配置原则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对保安负荷供电。具体配置要求为: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电源供电,多电源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以上供电线路,至少有两回供电线路分别来自不同变电站。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双电源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开闭所),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开闭所)内两段母线。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自身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优先采用双路电源同时受电、互为备用的运行方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一路主供、另一路备用供电方式。

(七)重要电力用户应至少在高压侧或低压侧安装母联开关和备用电源自动投切装置(以下简称备自投),当重要电力用户的一路供电电源故障时,其保护配置应能快速通过自动切换装置保障负荷供电。重要电力用户优先在低压侧采用备自投,具体情况与供电企业论证后实施。

(八)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此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当逐步改造。

(九)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电电源。对于重要电力用户较为集中的区域,供电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及时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三、规范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以下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承担自备应急电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配备、维护、修复及可用性管理等。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在投入使用前,应在供电企业登记备案,并向供电企业提交相关资料。

(一)电源容量。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确保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技术性能。自备应急电源的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等技术性能,应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要求。

(三)接入条件。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要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四)定期试验。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起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柴油发电机应每月空载运行一次,至少每季度带负载(不小于50%的机组额定功率)运行一次,运行时间至少达到发电机温升稳定;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为UPS、EPS时,自备应急UPS、EPS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检和核对性放电实验,并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季度和年度保养。

(五)闭锁装置。自备应急电源应配置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四、强化供用电协同管理机制

(一)供电企业负责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时,应当明确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配置要求,明确供电电源及用电负荷电能质量标准,明确双方在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发生用电事故时的法律责任等。用户应积极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整改,确保达到入网要求。

(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针对向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制定相应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和反事故措施。

(三)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组织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检查服务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标准,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情况进行用电安全技术服务和隐患排查。原则上特级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每季度排查一次,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每半年排查一次,重要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

(四)供电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设计和施工标准予以改正。

(五)重要电力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当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

(六)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电能质量干扰源时,应当在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七)重要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接入电力系统时开展电能质量需求分析,采用耐受水平与电能质量需求相匹配的用电设备,以及配置合适的电能质量控制设备,确保电能质量满足自身需求。

(八)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存在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时,供电企业应事先书面告知用户。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合理实施停产、转移、转储、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九)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停电应急处置预案,供电企业应加强指导并定期协同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及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十)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在按规定履行事故报告程序的同时,应立即告知当地供电企业、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及时指导用户排除故障,帮助用户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十一)可能对重要电力用户造成影响的电网风险,供电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和说明。重要电力用户由于自身原因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要及时向供电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十二)因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时段等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相关标准,共同做好供用电保障工作。

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分别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设施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一)供电企业在用电安全服务中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隐患问题反馈给用户,为电力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电力用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

(二)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用电检查规范》(GB/T 43456)开展用电安全自查。重要电力用户的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宜参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配置,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宜参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执行。

(三)属于供电企业责任的安全隐患,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做好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进行约谈或通报;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责任的安全隐患,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组织供电企业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于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六、职责分工

(一)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二)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与运行维护。电力用户未能如实、及时申报或未按等级分类相应重要等级的,由此引发的供用电安全问题由电力用户负责。

(三)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督促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在重要等级认定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落实责任,做到“应报尽报、应核尽核、应鉴尽鉴”。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建立供用电协同管理机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3〕136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重要电力用户分级分类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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