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本细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独立储能注册基本条件(一)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三)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黑龙江省相关规定为准;(四)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注册基本条件:(一)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三)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四)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五)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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