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有关精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省发展改革委经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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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浙江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2024-12-04 09:39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有关精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省发展改革委经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 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2024年5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4〕20号),要求“完善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机制,实行价费分离,电费、服务费分别列示、分别计价。”

二、主要内容以及对比国家政策新增加内容

我省电动自行车价费新政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四块内容: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价费行为);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服务(电价政策和服务);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减轻群众充电负担(降低充电负担);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措施)。

对比国家政策新增三块内容:

一个明确:《通知》规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明确时间节点,加强部门协同。

一个细化:国家政策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已纳入当地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场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一个新增:参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通知》新增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主体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

解读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季跃峰

联系方式:0571-87052760

相关阅读:浙江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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