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28日,相关意见请于11月28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天然气调峰、热电联产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实施“两部制”电价制度,容量电价回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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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征求意见

2024-11-05 11:28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28日,相关意见请于11月28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对我省天然气调峰、热电联产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实施“两部制”电价制度,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加合理收益;电量电价回收机组燃料成本及其他变动成本。

容量电价标准。根据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原则核定容量电价水平。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暂定为28元/千瓦·月(含税,下同);对接带工业负荷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暂参照执行,根据收益情况另行调整。

详情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为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精神,结合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程,现就完善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部制电价制度

对我省天然气调峰、热电联产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实施“两部制”电价制度,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加合理收益;电量电价回收机组燃料成本及其他变动成本。

二、建立竞争性容量电价支持政策

(一)实施范围。根据河北南网、冀北电网电力系统调节资源缺口、电价承受能力等情况,实施竞争性容量电价支持政策,依全容量并网时间先后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获得容量电价,先建先得。2027年底前执行容量电价政策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规模为500万千瓦(其中,河北南网300万千瓦、冀北电网200万千瓦),之后投产的机组价格政策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根据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原则核定容量电价水平。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暂定为28元/千瓦·月(含税,下同);对接带工业负荷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暂参照执行,根据收益情况另行调整。

三、建立气电联动机制

电量电价建立气电联动机制,当天然气价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每年进行联动调整。上游供气价格(天然气到厂价格)与基准天然气价每变化0.5元,上网电价在基准电量电价上相应调整0.1元。基准电量电价为0.3124元/千瓦时,基准天然气价为1.84元/方,天然气到厂价格为各天然气发电厂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实际到厂气价。当天然气到厂价格高于全省燃气企业非管制气平均采购价格时,按全省燃气企业非管制气平均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当天然气到厂价格低于全省燃气企业非管制气平均采购价格时,按天然气到厂价格进行联动。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初根据天然气到厂价格及全省燃气企业非管制气平均采购价格,确定电量电价联动标准。参与市场交易的,按市场结算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对实施范围内的天然气发电机组,按月开展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具体方法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841号)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机制执行,正常在运情况下,天然气发电机组无法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

(二)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气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费分摊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8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密切跟踪天然气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规划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适时完善电价政策,逐步推动天然气发电通过市场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五、有关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协同,积极跟踪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天然气、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做好符合条件机组的认定、动态调整及政策解读工作。

电网企业要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做好容量电费考核、测算、结算等工作,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信息。天然气发电企业每年1月5日前将年度购气合同等资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做好实际购气量、购气价等指标统计,为价格评估调整提供支撑性材料。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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