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合政办秘〔2024〕30号),其中提到,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报装纳入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范畴,指导电网企业开辟接电绿色通道,将接电报装纳入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三零”服务事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降低企业投资建设成本。
同时,引导电网企业快速回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户用电安全服务需求,加强电气安全技术指导。
原文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标准执行,着力提升标准规范宣贯执行质效。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生产,禁止车载充电器,提高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规定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落实互认协同。落实国家标准中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源头管控,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4.加强生产企业质量管控。2024年8月底前,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加大材质阻燃、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的抽查力度。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2024年8月底前,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底数(包括电商销售企业),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强化制假售假行为打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局)
(三)推动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停放充电设施不足问题。
7.强化新建项目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满足安全条件前提下,在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周边,以及相关单位、企业内部,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提倡“满电回家”,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相关部门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8.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动自行车地面充电设施建设导则》,开展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增设加装行动。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各地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过渡引导,在场所设施建设期间,采取临时停放点、便民服务等方式引导居民安全有序停放充电。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救援局)
9.做好接电服务。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报装纳入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范畴,指导电网企业开辟接电绿色通道,将接电报装纳入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三零”服务事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降低企业投资建设成本。引导电网企业快速回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户用电安全服务需求,加强电气安全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0.规范充电服务费用。指导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单位和主体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允许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允许把建设成本转嫁到充电电价上。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鼓励采取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成本,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倡导建筑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成本。积极引导和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或提供场所的主体购买公众责任险和场地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四)强化日常管理,着力解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1.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城建、房产部门应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制度,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消防隐患随手拍”APP设置电动自行车类问题举报入口,压缩办理时限,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严格落实住宅小区物业项目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物业市场准入管理。(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12.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天井和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架空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2024年8月底前,摸清全市设有架空层的民用建筑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
13.推进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对全市的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等功能,不允许运营商在后台关闭涉及安全、预警等相关功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鼓励新建居住项目将电梯电动自行车识别管控系统纳入配套建设,与电梯设备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新立项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同步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识别管控系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强化排查整治,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4.依法惩治非法改装行为。2024年8月底前,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维修企业底数,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单位建立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记录。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5.规范线上经营管理。加强本地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六)严格执法检查,着力解决道路行驶方面安全问题。
16.严格落实车辆登记制度。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7.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8.加强即时配送企业管理。指导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七)推动设备更新,着力解决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推动开展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出台我市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完善报废回收处理体系。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21.建立在用电池安全评估体系。严格执行老旧蓄电池强制性报废标准,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2.严格亡人事故责任倒查。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23.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公安部门对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情况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销售单位、维修改装单位等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消防安全多次违法、严重违法行为,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九)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升社会面风险防范意识。
24.提升全民消防素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地铁广告等信息媒介,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火灾预防、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火灾处置等公益广告,通过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引导群众佩戴安全头盔文明骑行、按规停放充电、规范处理废旧蓄电池、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不拆除改装限速装置等,形成群防群治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5.引导企业规范从业。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动态公告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断规范市场秩序,2024年底前完成。通过标准宣贯、法制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实施电动自行车行业相关标准,指导企业把执行标准与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对标开展改造升级、加强产品质量把控,深入推进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合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专班组长,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单位为副召集人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园林局、市邮政管理局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局,各单位派联络员参加专班工作,落实“周调度、月会商、季小结、年考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级负责、县区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本地区电动自行车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商户以及停放充电场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综合执法,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村(社区)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抓紧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完善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四)严肃督导问效。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将整治行动组织实施、综合开展和工作质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行业领域内调度指导、监督检查和通报督办。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或者边整治、边火灾多发的地区、行业,要严肃通报。对定向督办后,工作仍不见起色的地区或部门,要约谈警示,从严倒查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