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8日,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第八师电网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到,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5%。
高峰时段7小时:9:00-10:00,19:00-24:00,00:00-01:00;
平时段10小时:1:00-9:00,10:00-11:00,18:00-19:00;
低谷时段7小时:11:00-18:00。
所有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时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和峰谷价差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市场交易合同中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电力用户,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第八师电网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适应兵团师市电网内新能源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和用户侧绿电消纳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兵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精神,结合兵团电网实际情况,拟选取第八师开展兵团电网分时电价改革试点工作,促进第八师网内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我委在征求了相关部门、师市及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第八师电网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0月8日-15日。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者邮箱传至兵团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波 樊志翔 0991-2896273;
电子邮箱:btfgwjgc@126.com;传真 :0991-2896271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第八师电网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 通知(试行).doc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第八师电网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
第八师发展改革委、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兵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第八师电网分时电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第八师电网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居民、农业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的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燃气、电气化铁路牵引站、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检测台(站)等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7小时:9:00-10:00,19:00-24:00,00:00-01:00;
平时段10小时:1:00-9:00,10:00-11:00,18:00-19:00;
低谷时段7小时:11:00-18:00。
三、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5%。
四、执行方式
所有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时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和峰谷价差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市场交易合同中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电力用户,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五、相关要求
第八师发展改革委、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确保分时电价改革平稳执行到位。电网企业应提供分时电价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要密切跟踪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时电价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