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3〕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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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27 13:46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3〕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等文件部署,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加快推动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内蒙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六章十九条内容,包含总则、认定对象和内容、相关主体职责和分工、支持政策、监督检查和附则,分别对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对象、各方主体职责与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办法》对促进绿电消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办法》可为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提供实践基础。自愿认定工作既发挥了政府引导职能,也调动了用能主体积极性,合力探索绿电消费认定,可为绿电消费认证机制建设提供宝贵的试点经验。二是《办法》的实施可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引导绿电绿证规范管理。《办法》中提出“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需符合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明确了绿证的使用方式,拓展了绿证的应用场景,可促进绿证的流通和使用。同时《办法》对绿电来源、绿证获取方式进行说明,可改善绿电溯源不清、标准不统一等现状,引导绿电绿证规范管理。三是《办法》的实施将大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风光资源大省,开展认定工作可鼓励和引导用能主体积极消费绿电,从消费端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进而牵引生产端扩大开发规模、提升开发质量。认定工作从生产端和消费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四是绿电消费认定将提升企业“含绿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认定结果可增强外向型企业绿电消费国际互认,提升企业“含绿量”,促进企业产品出口,助力外向型经济发展。认定结果可支撑企业ESG评级、能源审计、绿电消费承诺兑现等评价考核,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后续内蒙古将切实推动用能主体积极开展绿电消费认定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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