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公告。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1.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六个类别组成。2.委员会委员定为15人,其中电网企业3人,发电企业4人、售电公司2人、电力用户3人,市场运营机构2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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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换 届改选公告(附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行方案)

2024-08-19 09:04 来源:湖北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换 届改选公告。

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六个类别组成。

2.委员会委员定为15 人,其中电网企业3人,发电企业4人、售电公司2人、电力用户3人,市场运营机构2人,第三方机构1人。

详情如下:

附件1

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行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湖北实际,为保障我省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组织结构

(一)委员会组成

1.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六个类别组成。

2.委员会委员定为15人,其中电网企业3人,发电企业4人、售电公司2人、电力用户3人,市场运营机构2人,第三方机构1人。

3.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 任超过两届任期。

4.委员会设置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配备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

5.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

(二)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成员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具备行业影响力,具备公平公正协调能力。

2.成员单位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发电企业: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售电企业:不具备电网企业和发电集团背景,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电网企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市场运营机构: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三方机构:熟悉湖北电力市场的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独立专家等),高校和研究机构优先。

(三)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较强,为人公道正派。

2.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经成员单位推荐,原则上应属于推荐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在职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研究和综合协调能力。

4.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董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主要职责

1.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推荐电力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3.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议。

4.协助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5.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湖北省能源局和市场主体委托或授权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四、委员会的产生

委员会届满、成员单位有较大变化或国家政策文件有较大调整等情况下,启动委员会换 届相关工作,由直接推荐和分类选举两种形成,形成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一)委员会换 届改选公告及报名

1.由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委员会换 届改选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根据公告要求,自愿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报名申请。

2.除第三方可以通过个人形式报名外,其余类别以单位进行报名。同一集团企业所属市场主体不得分别报名。

3.每家报名单位必须随报名申请表推荐1名委员,在报名单位当选委员会成员单位后,该委员即为委员会委员。第三方如果为个人申请时,必须是本人申请,当选后即为委员会委员。

4.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不参加报名,直接作为成员单位。

(二)报名单位资格审核及公示

1.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限,完成报名单位申请资料的收集汇总,规定时限外的报名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2.委员会秘书处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的监督下,完成对报名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上述委员会成员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相关报名单位为候选单位。

(三)直接推荐产生委员

1.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无需报名,采取直接推荐的方式,推荐人员为委员会委员。第三方机构需要报名,采取直接推荐的方式。

2.电网企业类别委员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推荐1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推荐2人产生。市场运营机构类别委员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国网湖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分别推荐1人产生,第三方委员1人,由委员会秘书处从第三方候选单位和委员中推荐。

(四)成员单位分类选举产生委员

1.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采取分类别选举的方式,产生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推荐人员为该类别委员会委员。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市场主体应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各类市场主体选举分类开展,市场主体只能对所属类别的候选单位进行投票。不在规定时限内投票或不投票视为放弃投票权,不符合投票规则的选票视为无效票。

3.委员会秘书处公开发布选举通知,具有选举权的市场主体均可进行投票,投票时限不少于1周,相关投票规则由委员会秘书处制定。

4.委员会秘书处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的监督下,收集统计选票,确定拟当选委员名单。

(五)委员会委员公示

直接推荐产生的委员和分类选举产生的拟当选委员,由委员会秘书处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后,公示全体委员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

(六)主任委员的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从全体委员中提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即为通过,未过半数,则由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重新提名。

五、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委员的更换

1.委员会成员单位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或自主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其他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提出成员单位调整建议,参照委员会议事规则,按程序列入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会议讨论表决,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备案后执行。成员单位发生更换后,该成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代表资格随之失效。

2.委员代表因工作调动、退休、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或不适合担任的,由成员单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更换。

3.主任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或不适合担任的,按照主任委员产生的流程更换主任委员。

六、运行方式

1.议事形式:委员会议事采用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形式。

2.委员会委员从派出单位领取薪酬。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行及相关费用计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运营成本。

七、其他事项

1.具体选举投票细则由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形成会议议题,经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后,作为正式议题,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审定后执行。

附件2

湖北电力市场委员会委员选举规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按照《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行方案》相关要求,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选举结果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制定本规则。

二、选举机构

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作为选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电力市场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负责对选举机构的公正性、公平性进行监督。

三、选举范围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类别选举适用于本规则,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具有被选举权,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具有选举权,各类市场主体只能对所属类别的候选单位进行投票。

四、选举委员的组成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类别委员定为9人,其中发电企业类别4人、售电公司类别2人、电力用户类别3人。通过选举产生9家成员单位,每家成员单位推荐1人,为成员单位类别的委员会委员。

五、报名参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电企业类别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具备行业影响力,具备公平公正协调能力的经济实体。

2.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二)售电公司类别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具备行业影响力,具备公平公正协调能力的经济实体。

2.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3.不具备电网企业背景和发电集团背景。

(三)电力用户类别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具备行业影响力,具备公平公正协调能力的经济实体。

2.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六、报名单位推荐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较强,为人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熟悉电力市场规则和业务,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经成员单位推荐,原则上应属于推荐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在职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研究和综合协调能力。

4.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董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

七、参与投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电企业类别

1.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

2.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二)售电公司类别

1.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

2.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3.不具备电网企业、发电集团背景。

(三)电力用户类别

1.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

2.实际参与湖北电力市场交易。

八、选举的流程

(一)发布换 届公告

由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委员会换 届、成员单位报名参选的公告,明确报名的时间、方式以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

(二)报名申请

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自愿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报名申请,同一集团企业所属市场主体以省级公司报名,不得重复申请,并按照选举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报名申请表(附件1)。每家报名单位必须随报名申请表推荐1名委员。如某类市场主体报名人数不足3家,则重新单独组织该类别的市场主体报名。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委员会秘书处按照选举公告要求的时限,完成报名单位申请资料的收集汇总,规定时限外的报名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的监督下,对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单位符合选举资格条件。完成对报名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上述委员会成员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相关报名单位为候选单位。

(四)组织投票

1.委员会秘书处公开发布关于选举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明确投票的形式、时间、候选单位相关信息以及选票填写的要求(附件2)等,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组织投票。

2.具有选举权的市场主体可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投票,不投票视为放弃投票权。每家具有选举权的发电企业拥有4票,应分别投给4家不同的候选单位,每家具有选举权的售电企业拥有2票,应分别投给2家不同的候选单位,每家具有选举权的电力用户拥有3票,应分别投给3家不同的候选单位,多投、少投、不按投票规则投票均视为无效票。

3.投票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周。

4.投票时间截止后,由委员会秘书处收集统计选票,按得票数由高至低排序,得票数高者单位推荐的人员为拟当选委员。为确保当选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各类别均设置限制条件,如选举结果不满足限制条件,则应对限制条件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按得票数从高至低排序,得票数高者当选。

5.组织投票的全过程接受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的监督,确保投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投票结果公示及生效

委员会秘书处将拟当选委员名单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后,公示拟当选委员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由委员会秘书处收集和处理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投票结果生效。

九、任期与更替

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进行换 届选举。在任期内,委员会成员单位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或自主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其他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提出成员单位调整建议,参照委员会议事规则,按程序列入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会议讨论表决,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备案后执行。成员单位发生更换后,该成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代表资格随之失效。

委员代表因工作调动、退休、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或不适合担任的,由成员单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申请,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合格后予以更换。

十、附则

本规则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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