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配电网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配电网企业原则上全部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电价由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组成。配电网企业按照接入省级电网的电压等级,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支付输配电费。为方便电费结算,配电网支付给省级电网的电量电价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量电价执行,容量(需量)电费按照配电网向省级电网各电压等级下网电量(不含单独纳入省级电网低价电源保障购电的居民、农业电量)和分电压等级容量(需量)电价结算,其中220千伏容量(需量)电价为每千瓦时3.02分钱,110千伏为每千瓦时3.14分钱,35千伏为每千瓦时3.33分钱,10千伏为每千瓦时3.52分钱。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配电网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完善我省输配电价体系,推动配电网价格政策与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配电网价格监管,促进增量配电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完善配电网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至7月19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guizhou.gov.cn/)首页“意见征集”专栏留言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所提意见、建议反馈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851-85296575;
电子邮箱:190835124@qq.com。
附件:关于完善配电网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配电网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动配电网价格政策与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输配电价体系,进一步加强配电价格监管,促进增量配电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完善配电网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
本文所称配电网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以及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建设运营的地方电网。
(一)配电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通过市场形成,由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省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工商业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发电企业购电,也可委托售电公司(或配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交易电价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执行省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严格执行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电价水平。
(二)我省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指导价,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用户接入配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向配电网区域内用户公示后执行。鼓励配电网企业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
(三)配电价格监管周期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相衔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后,配电网企业按程序相应调整配电价格。
(四)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配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收缴。
二、完善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价格
(一)配电网企业原则上全部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电价由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组成。配电网企业按照接入省级电网的电压等级,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支付输配电费。为方便电费结算,配电网支付给省级电网的电量电价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量电价执行,容量(需量)电费按照配电网向省级电网各电压等级下网电量(不含单独纳入省级电网低价电源保障购电的居民、农业电量)和分电压等级容量(需量)电价结算,其中220千伏容量(需量)电价为每千瓦时3.02分钱,110千伏为每千瓦时3.14分钱,35千伏为每千瓦时3.33分钱,10千伏为每千瓦时3.52分钱。
(二)对于配电网区域内无水电等保量保价上网电量,且居民、农业用户用电量占配电网全部售电量超过5%的配电网企业,可向我委申请按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进行结算或将居民、农业用电量单独纳入省级电网低价电源保障购电。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省级电网应向配电网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配电网企业应按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接入现有省级电网公用变电站。省级电网确属必要专门为配电网建设变电站的,除输配电费外,配电网还应承担相应的接入费用。接入费用由省级电网和配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投资、电量等情况协商确定。
(三)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收入成本独立核算。配售一体化经营的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市场化售电业务应单独归集,单独记账;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配电价格监管制度。
本通知自2024年X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配电网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59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