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开征求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30日。详情如下: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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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拟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

2024-05-23 17:23 来源:佛山市发改局 

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开征求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30日。详情如下: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207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收)。邮编:528000。

二、政务网站。可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页面留言反馈。

附件:

1.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完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说明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使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我市气源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以下简称“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

(一)联动条件

原则上计算期气源价格比基期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含)且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调整公布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

(二)联动公式

基期基准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配气价格

基期最高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18%)+配气价格

联动基准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18%)+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配气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平均气源价格是指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在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时同步核定。联动调整后,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基期平均气源价格。当气源价格发生异常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三)联动调整要求

1.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应避免大幅波动,要保持相对稳定。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而应调未调的差额,可纳入后期联动调整时统筹考虑。因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2.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价格等有关数据。达到价格联动启动条件时,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调整,也可由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出具相关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价格确认函、结算单据和发票等,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从低核定其销售价格。

三、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天然气价格日常监测和报告制度,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需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天然气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气量等有关数据。

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平均购销差价不得高于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

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19〕12号)同步废止。管道天然气非居民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完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

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说明

一、起草背景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19〕12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根据执行情况,为做好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对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联动条件中气源变动幅度修改为4%。受市场价格影响,目前我市气源价格相较2019年已大幅上涨,结合我市实际,为合理疏导气源价格,拟将联动幅度修改为4%,联动金额与之前基本保持一致。

(二)联动公式按照省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等,对联动公式进行修改完善。

(三)明确联动调整相关要求。明确保持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相对稳定的要求,以及价格联动调整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出具相关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加强监管。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开展成本监审,核定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同时要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的经营情况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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