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湖南省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除个人自用的电动车辆非营利性充电设施外,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须及时申请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报告为商业性运营和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验收内容 1、检查核对使用设备出厂验收报告、合格证、现场安装调试记录及自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2、现场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安装、电网接入、指示标牌、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平台运行与监测情况。
三、验收标准 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 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机和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2015; 3、其他行业验收规范。
四、验收组织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质监、消防、气象、国网公司等职能部门分头开展专项验收,项目备案部门(能源部门)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出具总体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五、职责分工 1、能源部门根据各专项验收情况,出具总体验收报告。 2、质监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设备的检查验收; 3、消防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4、气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检测验收; 5、国网公司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安全检查;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验收工作。
六、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分别向各专项验收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进入验收流程。 2、分头开展验收。各专项验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查验相关台账和建设资料,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现场检测评估,填写专项验收报告。 3、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职能部门根据专项验收情况讨论形成验收结论。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建设(施工)单位再次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取得专项验收合格报告(加盖公章)。 4、出具总体验收合格报告。建设(施工)单位取得各专项验收合格报告后,提交至验收组织部门(能源部门)。能源部门审核各专项验收合格报告,出具总体验收合格报告。
七、其他 本办法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