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制度保障维护供受电权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杨晓东2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版),在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基础上,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衔接,以及未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方向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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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电营业规则》解读丨夯实制度保障 维护供受电权益

2024-03-21 17:10 来源: 中国能源新闻网 

夯实制度保障 维护供受电权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杨晓东

2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版),在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基础上,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衔接,以及未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方向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则》修订版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供用电市场的配套规章,为保障供受电方合法权益,强化用电安全规范,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奠定制度基础。

强调法律法规衔接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供电企业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要求,以合同为基础与用户建立平等的供用电关系。《规则》修订版进一步强调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注重对用电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新增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确保了用电方享受“无差别”供电服务的权益;新增第五条“本规则应当通过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告”,充分保障了电力用户的知情权,有利于《规则》修订版更好地推广落地。

除此以外《规则》修订版还与近年来国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作合理衔接,例如第十三条新增居民住宅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要求,以及第十七条新增非电网直供电电价电费规范要求,为明确“转供电”办理流程,规范“非电网直供电”模式下的电费收取提供了规章制度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相关收费行为,同时也考虑到供用电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保障了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第七十二条新增停电或限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时间要求,则进一步为用户及时能“用上电”提供制度保障。

明晰用电管理规范维护稳定供电秩序

近年来,供电质量及供用电安全越来越受到群众关注,已成为供电服务满意度的重要体现。《规则》修订版第六十六条明确“用户受电侧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企业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擅自变动”,进一步明确了用户接入的基础技术标准,有利于电网供电可靠性的提升。《规则》修订版第三十五条则是对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需予以销户的具体处理流程进行明晰,在防范用电安全风险的同时也保障了电力用户的知情权。

《规则》修订版还进一步对违约用电的处置流程进行优化调整,例如第一百零四条优化了违约使用电费计算方式,把原“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修改为“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基于供用电双方平等的角度,利用供用电合同的法律效应,让用户更容易理解及明晰违约使用电费的收取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争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违约用电查处的效率,维护稳定供电秩序。

规范供受电设施维护界面明确管理责任

供受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目的是维护供电营业区域内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及时发现和纠正供用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电力客户供电质量与可靠性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电力领域政策法规体系,对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合规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则》修订版适应政策法规变化需要,依照最新法规政策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明确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并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界定供用电安全责任。

《规则》修订版清晰阐述了供受电双方的产权分界、维护界面及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例如《规则》修订版第五十条明确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则按照《规则》里规定的各个电压等级情形确定责任分界点。其次《规则》修订版第五十二条明确双方施工许可条件,供电企业工程或线路维护需在用户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应当征得用户同意;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作业时,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工作。

《规则》修订版还对供受电双方共同加强电能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则》修订版第六十一条取消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的规定,修改为对电能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判断,利用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升电能质量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进一步保障了用户权利,有利于用户电能质量的有效提升。

确保事故及中止供电处置流程“有依有据”

《规则》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用户受电侧事故处理流程。例如第六十五条增加用户发生用电事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供电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消了供电企业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通过地方政府部门的介入,提升用电事故的处理效率,让用户受电侧事故处理有据可依。同时《规则》修订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进一步明晰了事故责任主体。

同时《规则》修订版规范了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情形,例如第六十九条删除原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的八种情况,修改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的八种情况”,并明晰拖欠电费的定义为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30日,经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其次《规则》修订版第七十条,进一步明晰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除因故需要中止供电和可以立即中止供电的情形外,应当遵循的流程包括:在停电前三至七日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当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停电前三十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上述内容充分明晰了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程序流程,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知悉可能被中止供电的权利,提升中止供电处理规范性。

为推动《规则》修订版落地生效,充分发挥《规则》修订版在夯实供受电权益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下一步供电企业一是要完善以《规则》修订版为指导性文件,及时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修编完善,明确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二是要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向用户宣传《规则》修订版指导性精神以及各项规范用电要求,引导用户积极遵守各项用电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几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将继续保持刚性增长,预计到2025年,全国用电量将达到约10万亿千瓦时。《规则》修订版的出台,为未来我国电力供应和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提供了基础性的规章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我国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高效、可持续的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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