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调电费作为一种具备奖惩性质的电费,有人欢喜就有人忧。
从单个用户来讲,如果功率因数维持不错,不仅可以不被惩罚力调电费,还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电费减免。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但如果功率因数不佳,低于相应标准,那么也会在应缴电费的基础上额外掏出一笔罚款费用。
力调电费是随电费征收的,电网企业单独归集当月力调电费,那么这些多缴和少缴的力调电费,是被罚的多,还是被奖的多呢?
其实,大多数用户的功率因数都还是可以的,至少都维持在不被罚款的状态。
功率因数不达标的用户数量是远低于达标户数量的,因此单独列账每个省份当月全部工商业用户的力调电费后,基本上都会是个负值。
即当月力调电费总体是电网反向支出,向用户奖励的减收金额要大于向用户增收的惩罚金额。
这在过去无可厚非,毕竟用户维持自身功率因数相当于也在协助降低电网线路的损耗,提升线路的可供电容量。所以电网企业承担起这笔损益。
但现在,随着电价构成的一步步细化,线损部分已经不再包含在原来的输配电价中,用户根据当地电网的综合线损率承担线损费用。
而在部分省份力调电费的损益也被单独列支,电网统计出当月总体力调费用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依据电量来承担或者分享。
所以在部分省份的系统运行费明细里,你会发现一项叫做力调电费损益的细项。
就是说之前月份统计好的力调电费,如果减免的多,那么在之后的某个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补回来;如果惩罚的多,那么在之后的某个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享受这部分额外的收益。这个时间差一般是N+2,比如3月来分摊1月份的力调电费缺额。
但实际上看,这些公布了该损益的省份,数月以来,这个损益一直为正,就是说全体工商业用户一起承担着全部减免的力调电费总额。
那么这些省份的执行力调电费的用户,因为良好的功率因数而被减免部分电费,但却还要因为共同承担这部分损益而支出一笔和力调有关的电费。
如果每月因为功率因数不佳导致罚款,多缴纳了力调电费,也还会因为这笔承担损益的费用再多支出一笔与力调有关的费用。
我们来看如下这个例子,某北京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处计量点电费账单局部如下:
功率因数0.95,获得满额奖励,力调电费-8685.49元。
但因为需要承担系统运行费中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损益,从另一部分支出8729.59元。
两相近乎抵消。
纵看北京从去年23年6月至今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损益,基本维持在6厘上下,
而北京地区一般工商业10kV电网代理购电的度电价格一般在0.85元/度左右,大工业10kV代理购电价格一般在0.66元/度左右。
而6厘/度的力调电费损益占比分别为约为:0.7%和0.9%。
而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的力调电费减免上限分别为1.1%和0.75%。
故在仅考虑电量电费力调减免部分,因为承担损益,可能会降低甚至抹平力调电费原本的减免。
当然,在系统运行费中公布力调电费调整损益的省份不多,其它省份是否按此执行不得而知,但从已经公布的省份来看,黄师傅有个疑问,那就是这部分费用究竟该要谁来买单?
用户提高自身功率因数而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这个利益的来源虽然是政策,但本质上是因为其个体行为提高了整个电力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系统损耗。
但现在这部分奖励或惩罚的金额混在一起,单独列账,从哪里来又回到哪里,通过均摊的方式再还回去一笔,这个政令下的利益驱动是否还成立?
而且本身用户提高自身功率因数对电网的线损和可用供电容量都是有益的,为何当初由系统承担的这部分力调电费减免反而现在要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
诚如在《电力价格简明知识》中,国网能源院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建议中提到: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执行四十年未做修订,但随着新型电力系充的建设,大容量电力电子设备等非线性负荷和冲击负荷广泛应用,对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提出了更高要经济运行,需进一步完善功率因数调整电求。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费政策。”
而我认为不单从技术角度,还应从市场的角度重新审视或者明确力调电费的目的以及收支来源,应当牢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