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1985年印发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为了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量和控制高峰负荷,电网对有调整用电负荷能力的用户应采取高峰低谷电价办法”。分时电价政策在我国走过近40年,在新能源加快发展、电力系统新兴主体迅速壮大的今天,更焕发出空前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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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最新盘点:峰谷价差持续拉大 “凌谷晚峰”特征进一步显现

2024-01-23 16:51 来源: 电联新媒 作者: 张超 赵岩

我国早在1985年印发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为了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量和控制高峰负荷,电网对有调整用电负荷能力的用户应采取高峰低谷电价办法”。分时电价政策在我国走过近40年,在新能源加快发展、电力系统新兴主体迅速壮大的今天,更焕发出空前的生命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作者:张超 赵岩)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为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分时电价具体措施提供了指引。笔者曾在2022年12月,根据1093号文明确的几个政策要点,做过一次涉及各省的分时电价盘点与发展趋势分析,发表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年12期。一年过去,各地实践又有了许多新的变化,北京、冀北、山东、江苏、福建、四川、辽宁、蒙东、青海、宁夏、新疆、蒙西、广西、云南、贵州等15个地区在2023年更新了分时电价政策,安徽、湖北等地也对新的机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整理分析了截至2023年12月底已正式出台的各地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不涉及居民农业分时、充换电设施分时、采暖季分时等政策。

实施范围

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更加清晰。各地规定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时,32个地区中有16个地区不区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其中安徽、辽宁、蒙东和蒙西明确对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实施分时,贵州仅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分时。剩下16个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区分执行分时的地区,除上海明确一般工商业用电全部执行分时、江西暂缓执行外,其他地区要求一般工商业用电部分执行或选择执行。此外,除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山西与江苏等少数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不单独规定执行尖峰、深谷电价的用户范围。

表1 各地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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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时段

峰谷时段划分方面,日间谷时段持续增加,“凌谷晚峰”特征进一步显现。32个地区中,将午间三小时(12:00-14:00)设置为谷时段地区的数量,已超过设置峰时段地区数量。谷时段集中在太阳升起前的凌晨,绝大多数地区将0:00-5:00的六个小时设置为谷时段。10:00-11:00和17:00-21:00的峰时段占比最大,有超过20个地区将这七个小时确定为峰时段。随着发用两侧电力电量结构及特征持续变化,预期谷时段向午间迁移、峰时段在晚间聚集的趋势仍将保持。比较特别的地方有两处,一是广西明确在每年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可对35千伏及以上用户的峰谷时段进行灵活调整;二是山东明确由电网公司确定次年峰谷时段基础上,限制了全年峰、谷时段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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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峰、谷时段地区数量统计

尖峰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持续铺开。经统计,目前仅甘肃、宁夏、广西和贵州四地未执行尖峰电价,另外上海对单一制用户也不执行尖峰电价。在实行尖峰电价的地区中,主要采用了季节性尖峰方式,超七成地区集中在夏、冬两季的对应月份设置尖峰时段;山东、浙江、湖北的所有月份都有尖峰时段;安徽和广东(除7-9月)则考虑当日最高气温是否超过给定标准来执行尖峰电价,安徽不按季节区分。尖峰时段主要集中在夜间的18:00-20:00三个小时。

表2 各地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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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地区开始尝试深谷电价制度。除山东外,江苏、蒙东、新疆及蒙西也开始施行深谷电价。山东夏季无深谷,蒙东、新疆和蒙西则仅在夏季有深谷。江苏比较特别,明确在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日期间实行深谷。各地区深谷时段集中在11:00-15:00的五个小时内。

表3 各地执行深谷电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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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尖峰、深谷时段地区数量统计

分月观察尖峰、深谷时段可知,居民调温负荷、新能源出力是影响时段划分的两个重要因素。1-2月和7-8月是各地尖峰时段设置比较集中的月份,其中冬季在17:00-20:00、夏季在16:00-21:00之间,说明居民调温负荷较高时,各地削峰需求最大。在冬季设置深谷时段的地区相对较少,说明深谷时段的划分也重点考虑了光照强度对光伏出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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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分月尖峰、深谷时段地区数量统计

峰谷价差

峰谷价差持续拉大。各地高峰电价上浮普遍在50%-70%之间。上海单一制用户、浙江一般工商业用户高峰电价上浮比例较低;夏冬季中的上海两部制用户和安徽用户,以及北京1千伏及以上单一制用户,高峰上浮比例最高,达到或超过了80%。低谷电价下浮也集中在50%-70%区间。按高峰低谷电价比值测算,各地峰谷价差比普遍超过3.0倍,新疆、北京(1千伏及以上单一制)、山东、河北与冀北则超过了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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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峰谷价差比

注:浙江按扣除基金附加后的平段价格经计算后得到。

尖峰、深谷电价的应用将进一步提升价格杠杆的削峰填谷作用。大多数地区尖峰电价在高峰价格基础上再上浮20%。据统计,尖峰电价较平时段上浮比例集中在80%-110%之间。其中上海两部制用户在夏冬季期间尖峰上浮达到125%。深谷电价方面,江苏、蒙东、蒙西较平时段下浮在65%左右,山东、新疆下浮达到90%。按照尖峰、深谷价格计算,山东和新疆的峰谷价差比将高达20倍。

各地分时电价浮动的基数未作统一。历经2021年电网代理购电、2023年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后,度电价格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分时电价浮动基础未形成统一理解。具体来看,在有意衔接最新电价结构的八个地区中,蒙东、青海、新疆、蒙西、云南明确“系统运行费”和“上网环节线损”不参与浮动,山东和贵州均参与浮动;辽宁的“系统运行费”不浮动,但“上网环节线损”未作明确。其他方面,各地对购电价参与浮动、输配电价容量电价和基金附加不参与浮动,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意见;对于代理购电相关损益、偏差分摊,以及功率因素电费的意见不明确(或未在政策中披露)。除此之外,还有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甘肃、广西等地未在分时政策中明确浮动基础(不排除笔者未找到或政策未公开的情况)。

表4 各地分时电价浮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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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O指纳入浮动,✕指不纳入浮动。

峰谷浮动差异在不同主体和不同季节上进一步显现。例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陕西等五地区,区分不同用户制定了峰谷浮动水平;上海、浙江、安徽、湖北、河南、蒙西等六地区,则按季节出台了不同的浮动标准。这些机制上的丰富,为提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完善建议

近年来新能源发电占比快速提升,通过引导用电行为缓解电力系统成本压力显得尤为必要。而受电力市场化改革催化影响,用户分时用电的意识也得到“觉醒”。因此,持续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仍是未来一段时间价格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是简化并明晰工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后,国家层面明确了不区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并且按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的思路。随着用户类型简化,分时电价也存在调整的空间,即进一步提升分时电价政策的简明性,除对部分工商业用户提供必要的可选择执行权利外,其他用户可全部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减少政策“例外”条件,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实施作用。

二是及时调整峰谷时段、丰富时段划分方式。目前已有不少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完善了峰谷时段,日间谷时段明显增加、尖峰电价大范围应用、深谷电价持续扩围。在新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新型储能及用户侧资源分时响应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一方面可借鉴山东、广西的动态调整经验,增强时段调整的灵活性,合理提升调整频次;另一方面,可加大对按季按月、重大节日、周末假期等划分时段方式的应用,提升时段划分的适用性。

三是提升分时电价政策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根据以上梳理可知,近年来电价改革“快马加鞭”推进,各环节电价的结构和内涵均与1093号文件出台时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各地分时电价机制要紧跟政策变化,及时作出“响应”,加快明确包括电价浮动基础等在内的疑难问题,为用户理解浮动机制提供条件,进而为新型储能等产业发展提供可靠预期。

四是积极引入零售套餐等分时信号。分时电价直接作用对象是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间接作用对象是签订带曲线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户。山东印发的鲁发改价格〔2023〕914号文件提出,“零售套餐执行分时约束机制”,明确了零售合同设置峰谷时段、峰谷价差的最低要求。在零售市场制度逐步完善、售电公司日益发展的趋势下,明确零售套餐中的分时电价标准,是构建“反映时间信号的电价体系”的一块重要拼图,需提前做好引导、加强规范。除此之外,分时电价机制设计还需结合现货市场价格信号,批发侧中长期也应坚持将分时电价作为时段与价差设置的基本要求。

五是坚持运用系统思维建立科学的分时电价机制。电价机制在电力资源配置、成本公平分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电价机制不是产业政策,分时电价也不以单个产业发展为己任。因此,各地在研究完善如何实施分时电价的过程中,应保持“产业中立性”,回到1985年我国刚提出分时电价时的“初心”,坚持按电力供需、负荷特性、新能源比例、系统调节需求等因素,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绿电消费、降低系统成本,才能长远谋定,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作者: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 超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赵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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