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9月14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3〕4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非电网直供电?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业及个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该定义涵盖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转供电”的定义和范围,为准确区分“转供电”和《供电营业规则》中“委托转供电”的概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指引,《通知》印发后,我省该类型用电模式统称“非电网直供电”。
二、非电网直供电总体要求是什么?
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规定,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终端用户约定计费清算周期为每个季度,2023年第2季度物业公司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第2季度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如何确定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的用电类别?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同步传导电网企业用电类别。
对终端用户电能来源计量点,电网企业全部按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类别之一收费的,终端用户用电类别与之对应。如:某计量点为居民用电类别的,该计量点内所有终端用户均按居民用电类别计费。依此类推,某计量点为工商业用电类别的,该计量点内所有终端用户均按工商业用电类别计费;某计量点为农业用电类别的,该计量点内所有终端用户均按农业用电类别计费。
对计量点的电量采取定比或定量划分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量的,终端用户按实际用电性质确定用电类别。如:某商住混合小区尚未抄表到户,由某物业公司统一代收电费。该小区内有居民用户,也有工商业用户,在电网企业难以按用电类别分别装设计量点以区分两部分用电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由电网企业及非电网供电主体根据实际用电情况共同协商,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采取定比或定量的方式划分确定居民和工商业用户的电量,居民用户按居民用电类别计费,工商业用户按工商业用电类别计费。
四、终端用户电价标准如何确定?
国家2021年10月电力市场化改革后,电网企业对居民、农业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计收电费;对工商业类别的用电,每月电度电价标准随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浮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以每月电网企业发布的电价表为准。
为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同步传导上游电价,《通知》区分各类情况进行了明确:居民、农业用电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标准原则上按照计量点购电平均单价传导,并针对具备峰谷分时计费条件、单独约定分摊基本电费等特殊情况,明确了工商业电价标准如何执行。同时,《通知》也规范了我省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普遍存在的“充卡用电”购电模式的价格执行和差额退补。
五、通信基站等用户电价标准为何有区别?
我省许多物业小区总表和各终端用户分户表直接电能线路损耗、变压损耗等损耗往往纳入公摊由产权人或业主据实分摊,但因通信基站等用户往往不是物业公共区域业主或公共设施设备产权人,没有合理承担自身用电产生的电能损耗。因此《通知》专门明确了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终端用户损耗率上限及电价计算方式:“该类用户电价=对应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执行标准÷(1-损耗率),损耗率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信息基础设施终端用户根据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超过10%。”,以平衡该类用户与其他终端用户承担损耗和公摊不均的矛盾。
六、公摊电费应如何收取?
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
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有约定的(如包含在物业费中每月按固定标准收取等),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根据实际情况计收费用,并按《通知》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及相关核算数据。